交警放生違規司機 後買其座駕涉行為失當 官指屬輕微錯誤判無罪
一名交通警在截停一名疑横越連續雙白線的電單車司機時,涉嫌對該電單車司機的Yamaha Tmax黑色電單車感興趣,疑「鬆手」控告該司機較輕罪名,又交換電話,翌日即致電司機,並向該司機買下坐駕。該交通警因而被控行為失當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案件今(13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時無向上司匯報他買下電單車有潛在利益衝突,雖然是錯誤做法,但未嚴重至行為失當的程度,故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莊玉麟(35歲)被控於去年6月3日,在香港仔隧道入口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指他在告士打道近波斯富街的路口,發現電單車司機賴勁斌橫過連續雙白線,卻控以性質較輕微的交通罪行,即「沒有遵從道路標記」,僅向該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莊又被控於同月3至8日期間,於執行職務或在與其職務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據,蓄意行為失當,與該賴姓司機訂立購買電單車的交易。被告亦從未遵照《警察程序手冊》的要求,申報與其公職及從該名司機購入電單車的利益衝突。
裁判官認為被告所犯罪行未至行為失當程度
裁判官裁決時指,電單車司機賴勁斌的口供在講述被截停他的情況時,前後不一,存在疑點。此外,被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裁判官認為,失當行為多指涉及瀆職、貪污等非常嚴重罪行,認為被告案發時無向上司匯報有潛在利益衝突,雖然是錯誤做法,但未嚴重至行為失當的程度。裁判官又說,警員向司機發告票,司機不服,警員有可能要上庭就案件作供,與司機當面對質,故被告在該司機未繳交告票罰款,就與他私下交易會構成潛在利益衝突。但定額罰款屬最輕微的一類刑罰,與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不同,被罰司機通常不會提出爭議鬧上法庭,裁判官不排除被告當時無意識到此利益衝突,而錯誤亦算輕微。
被告截停司機時表示有意買同款車
庭上透露,任職救生員的賴勁斌(31歲),案發當日駕駛其Yamaha T max黑色電單車接載女朋友由銅鑼灣駛往淺水灣時,因橫過連續雙白線而被被告截停。賴供稱被告便向他發告票時曾向他說:「架車咁靚,揸得咁快,撞咗就好可惜。」又提到想買同款嘅車,剛巧賴又有意放售,賴便留下電話。
賴翌日收到被告電話,被告自稱是「噚日交通嗰個師兄」,二人相約隔一天後看車,他最後以7.7萬元把車賣給被告。惟被告並未有把有關交易向警務署申報。
案件編號:ESCC12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