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港府評攔截梁游宣誓勝算高 原來靠雙重入稟買保險?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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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右)及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來連串訴訟。(資料圖片)

港府入稟禁止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就任,成敗難料,有法律界人士指基於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下,港府獲判勝訴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讓二人重新宣誓的機會不高。然而,據聞港府的內部評估卻截然相反,認為能成功攔截游、梁入局的勝算很高。港府為何如此信心滿滿?

《香港01》記者翻看律政司的入稟狀,發現政府故意分兩案入稟,情況猶如買了雙重保險,一方面挑戰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批准兩人再次宣誓,另一方面要法庭裁決,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裁定一旦游、梁二人的舉動不符法例,便可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可能因為這個原因,港府評估有望阻止游、梁二人宣誓就任。

分兩案入稟 理據相似目的不同

特區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於本周早前的入稟,分別以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即編號以HCAL方式,申請司法覆核,另一個則以高院雜項,即編號HCMP形式入稟。

表面看,兩項入禀看似沒分別,因為其所依賴的法理依據十分相似,主要就《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但實際上,這兩案卻是有着不同的目的。在司法覆核的申請中,主要是針對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決定准許游、梁二人再作宣誓議式,主要是質疑立法會主席的權限;而以雜項入稟的案件,則主要求法庭就該兩法例考慮,究竟現行法例,是否足以取消該兩名候任議員的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104條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過往有不少人因不滿立法會的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而法庭已不止一次在判詞中重申,由於《基本法》第2條已清晰說明,香港享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保障,因此法庭在一般情況下,應避免干擾立法會內部程序。諷刺的是,過往提出這類申請的,多為非建制派人士,但今次卻是政府要求法庭覆核立法會內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2條
政府就宣誓風波入稟,包括挑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安排游、梁再次宣誓的決定。(資料圖片)

當然,法庭會看每宗案件的情況而作出不同的裁決,但干預立法會事務、推翻立法會主席決定的機會始終不大,所以政府買多一重「保險」,同時以雜項入稟,集中要求法庭就相關的《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條文作詮釋,並要求從該兩項法例,是否足以裁定兩名候任議員,因為拒絕或故意未有宣誓成功,便會失去議員資格。

如此一來,即使法庭跟隨慣例,不受理港府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政府仍能循另一項入稟,有望達到阻止二人入局的目的。

陳弘毅指候選人在參選時及當選後心態應該一致。(網上圖片)

陳弘毅:宣誓風波涉對《基本法》的詮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香港法院一直確立香港奉行「三權分立」,但針對議員宣誓的司法覆核,不只涉及立法會內部運作,亦涉及《基本法》的詮釋,要考慮如果其他官員、法官宣誓時作出相似言行,是否都有第二次機會。

陳弘毅進一步解釋,早年的立法會剪布案只涉及立法會主席如何引用議事規則,所以法院不作介入,但今次不同,爭拗範圍超出了議事規則,涉及青年新政兩名議員是否已經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詞,以及是否符合《基本法》。

對於會否觸發人大釋法,陳弘毅認為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法第104條,的確關乎中央與香港關係,符合釋法條件,但要留待終審法院衡量這是否本地法律不能處理的範疇,才會考慮提請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