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背包藏天拿水打火機判囚1年 官:要阻嚇蠢蠢欲動想犯罪的人
男學生在冰室用餐時,因背包異常笨重且與示威者使用款式相似,遭便衣警尾隨及截查,並被發現袋內有噴漆、鎚仔、天拿水、布條及打火機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未有接受辯方稱被告或誤拿錯別人背包說法,認為這與常理不符,並須判足以阻嚇「蠢蠢欲動想犯罪的人」的刑罰,判被告入獄12個月,並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程德俊(23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去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拒納誤拿別人背包之說
辯方曾指案件存疑點,包括被告有可能離開餐廳時誤拿了友人同款背包,出門後未及告知友人便被捕;又指警員搜身時也可能將其他被人的物品誤當是被告的。惟王官指出普通人應該會留意到自己背包的外觀、質感和重量,即使偶爾拿錯別人的袋,也應能短時間內發現。被告離開餐廳後一段時間都未有發現,認為誤取去別人背包的說法不合常理。
認為警員口供可靠
王官續稱,雖然有6人在同一條後巷被搜查,但各人均距一段距離,負責搜查被告的警員記得他將被告的背包放在腳邊,然後取出裡面的物品檢查,並沒有轉身從其他背包內拿出物品,並特別把危險品拿在手上。王官認為警員口供可靠。
唯一推斷是要意圖損壞財物
王官又指,被告管有包括天拿水、打火機、布條等,極容易造成大火損毀財產;被告沒有任何合理辯解,故推斷其唯一合目的是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故判被告罪名成立。被告的親友聞判不禁失聲痛哭。
求情指定罪已前途盡毀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任區議員助理,一心希望服務社區,被告原希望做老師或區議員造福社會,被定罪後前途盡毀。辯方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曾住在寄養家庭,現需要靠綜援和學生資助維生及就學,父親其後更因中風而需要照料。
成年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辯方又指,本案所涉及的危險品尚未被組裝,罪責較涉及已經組裝好的汽油彈的案件低,加上案發現場沒有衝突事件,最終亦未有任何人命財產傷亡。惟王官指被告身為成年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次幸沒有造成損害,全賴警員及早發現,又稱法庭要阻嚇「蠢蠢欲動想犯罪的人」以及保障公眾安全,最終判處被告12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WKCC 21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