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新聞片揭發事件亦成定罪關鍵 一文看清裁決6大理由

撰文:伍凱瑩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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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圍毆曾健超案,因傳媒無意中拍得毆打經過而被揭破,法庭最後亦因為接納新聞片段,從片段所見眾被告的行為與表現,以及曾健超的傷勢等,歸納出6大重點,最後裁定七名被告襲擊致他人身體傷害罪成。

理據一:法官指新聞片準確反映毆打事件

法官杜大偉認為傳媒所拍新聞片能真實、準確反映當晚的毆打事件,他重覆翻看影片,認為七警當天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唯一目的就是襲擊他,5名警員曾用腳踢他,其中一人更用防暴警棍捅他。雖然案中任職總督察的第一被告黃祖成,和任高級督察的第二被告劉卓毅雖沒有參與襲擊,但他們冷眼旁觀同袍毆打疑犯,沒有出手制止,實質鼓勵和支持了下屬的暴力行為。

理據二:曾健超口供可信 新聞片不連貫未構成疑點

法官憑曾健超的供詞、他當日的衣著,接納新聞片即使有一小段不連貫的地方,仍足以反映曾健超被捕,直至被抬到變電站遇襲的整個過程,確定被襲的人是曾健超。

理據三:傷勢與被警棍所傷吻合 

法官綜合新聞片和曾健超的傷勢,裁定第三被告白榮斌曾用「鳳凰警棍」捅傷曾健超,至於第四至第七被告,當晚亦曾用腳踢曾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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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據四:兩督察冷眼旁觀亦有罪

至於首及次被告並沒有親身參與襲擊,但法官認為他們難逃罪責,因二人當晚有與同袍合力將曾抬到變電站;其次,二人作為指揮官對襲擊無動於衷,更沒有出手制止,見同袍毆打疑犯而袖手旁觀,正是鼓勵了襲擊暴行,屬同謀犯罪,故亦須同被裁定罪成。

理據五:認人程序公正 第五被告警署摑人罪成

法官相信曾健超的說法, 相信他在荃灣警署,當面認出第五被陳少丹告就是掌摑他的人。法官指案中有兩被告肯出席正常的認人程序,當面認人程序是唯一的選擇,而警員在過程中可以閉上眼,認為這已經是非常公平的處理做法。

理據六:曾健超傷勢未算嚴重 七警較輕罪名罪成

七警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法官指曾健超當時雖然被扣上手銬、失去反抗能力,但仍然是一個體格壯健的成年人,仔細審視傷勢報告後,認為他面頰、胸腹的瘀傷未至於「嚴重傷害」,故只裁定七被告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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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雨傘運動,歷時79日。(路透社)

求情重點:事件發生在佔領運動 求法庭考慮緩刑

七警得悉罪成一刻均表現冷靜,情緒未見激動,反而部份女家屬聞裁決後,雙眼通紅,顯得傷心不已。辯方求情時,均異口同聲地指出,案發時正值雨傘運動這特殊時刻,警務人員須長時間當值,執勤期間又遭示威者辱罵為「黑警」及「狗」,承受極大壓力,而七人服務警隊最少都已7年、最長的更達31年,對社會有一定貢獻,他們很大機會失去工件及長俸,家人亦深受影響,促法官考慮案情不太嚴重而輕判、甚至考慮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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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外塞滿示威者。(鄭子峰攝)

庭內外塞滿示威者 次被告與女親手話別後雙眼通紅

今早7被告結著警方的紅、黃、黑領呔到庭,惟七人卻「反傳統」經由法院一邊較狹窄的側門入庭,記者所見,第七被告黃偉豪今需以枴杖輔助步行,可能亦與他們改道而行,以避過行數級樓梯。而他們採這路徑時剛巧經過「撐警」團體,該些團體的成員,更高叫「天地有正氣、支持七警安全返屋企」、「香港安寧 、全賴警察」等口號為七警打氣;反對七警人士則於庭外另一示威區聚集,兩派人士時有指罵,並需警方調停。

司法機構今開放多一個法庭直播,但仍有數十人未能入庭。當法官杜大衛宣布七警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時,公眾席上曾有人拍掌慶祝,惟當杜官說七人的襲擊致他人受傷罪成時,法庭立即安靜下來。其中次被告劉卓毅的女親友有女親友有衝到犯人欄,並緊握劉的手話別,劉的雙眼及鼻子亦變得通紅。

曾健超指,這兩年多來面對官司困擾及經濟壓力,但為公義從來無悔。(黃永俊攝)

曾健超希望裁決能抵抗警察濫權

七警被裁定罪成並宗成求情後,法官把案押後至本周五(17日)判刑,眾被告亦隨即被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然而各方對裁決有不同看法,事主曾健超接受《香港01》專訪時,希望裁決能夠抵抗警察濫權;然而亦有撐警人士公開批評法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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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全部被裁定罪成。(李澤彤攝)

七名被告依次分別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九龍東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全被裁定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的變電站外,襲擊致曾健超的身體受傷。而第五被告陳少丹亦被裁定在中區警署接見室襲擊曾健超罪成。

案件編號:DCCC9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