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律政司:四議員冒險不依法宣誓 須承擔後果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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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去年針對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司法覆核案勝訴後,去年12月初向另四名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等提出訴訟,指四人的宣誓屬無效,要求法庭宣稱四人立法會議員資格無效。涉及四人的案件,今在高院聆訊。法官表明,本次審訊不會爭議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內容。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先發言,他重提四人的宣誓情況,並指四人的態度,均未達至真誠及莊重的標重,應視為無效,又指議員冒險不依法宣誓,須承擔喪失議員資格的後果。

(左起)姚松炎、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四名被要求取消資格的立法會議員,倘失去議員將觸發補選。(資料圖片)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先作陳詞,並指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加上游梁在原訟法院及上訴庭判詞,和高院法官夏正民於2004年在梁國雄判詞中列明,宣誓有三個原則,包括:

1. 必須在立法會進行;
2. 宣誓行為表現真誠、誠懇及真心;
3. 以及不能更改立法會誓詞。

4名立法會議員卻要在立法會宣誓重要時刻而發表政見,更改誓詞,表現不莊重,其真正的目的是要損害宣誓、損害香港、不按誓詞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風波】梁國雄:失敗宣誓不等於拒絕宣誓

律政司:若行政長官以同樣方式宣誓同屬無效

莫樹聯舉例,若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和法官等宣誓時,如該些議員般在宣誓時大叫「撤銷人大八三一決議,我要雙普選、梁振英下台」等,有關宣誓一定是無效,質疑為何只有立法會議員可以不按法例要求宣誓,其他則不可以,更何況根據法例,立法會議員宣誓只須一分鐘、簡單而無難度。

莫樹聯逐一指出四議員宣誓不當之處:

1. 劉小麗:用龜速方式宣讀誓詞,令到宣誓誓詞變成不連接,難以理解,更在面書確立有另一真誠的版本;
2. 羅冠聰:在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時,用特別大聲讀出「國」;
3. 姚松炎在誓詞前加「定當」,在知道錯誤後無即時糾正,繼續錯下去;
4. 梁國雄:有八點違反規則,包括:穿公民抗命T-恤、手持黃雨傘及否決人大831決議的字牌、大叫口號及大聲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莫認為,四人行為顯示他們蓄意地違宣誓原則,不真誠及莊重地進行宣誓。

議員冒險不依例宣誓須承擔後果

莫又反駁梁國雄指案件涉選舉及公共事務權利的理據,並指梁國雄已參選四次,均成功當選,今次事件不涉選舉,而是就職時的宣誓規定。

他重申,2016年10月12 日立法會宣誓不是立法會內部事項,在《基本法》、法例、人大釋法及判詞中,已有足夠指引列明宣誓指引,只有法院法官才可以就憲法權利作出宣誓合法性的裁決。立法會秘書及主席也必須依從憲法規定,有關宣誓只有一次,不得重新宣誓,若答辯人冒險不依循法例要求宣誓,後果亦應如梁游判詞所指,喪失議員資格。

律政司指四人的宣誓,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中,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因而要求法庭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裁定他們拒絕或蓄意不作出宣誓,即時撤銷他們的議員資格,以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禁制他們再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案件編號:HCAL 223-226/2016 、 HCMP 3378-3379, 3381-33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