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帶11包米入境 兩男女合共判罰款5,000元
撰文:黎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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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女涉在沒有許可證情況下帶11包米入境,今日在法院分別被判罰2,500元。
涉案的為一對48歲男女,兩人1月1日於落馬州管制站駕私家車入境時,被海關在車上搜獲11袋各重25公斤食米,共重275公斤,海關隨即拘捕兩人。案件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兩名被告涉違反《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各被判罰款2,500元。
海關指,根據該規例,除持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將食米進口或輸出香港。任何人的個人行李內只供他本人耗用或作為禮物而進口或輸出香港的食米,如數量不超逾15公斤,則無需許可證。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一年。
海關指,根據該規例,除持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將食米進口或輸出香港。任何人的個人行李內只供他本人耗用或作為禮物而進口或輸出香港的食米,如數量不超逾15公斤,則無需許可證。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