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車禍亡】騎電單車上班炒車捱撞 搶救33小時不治 同袍哭別
撰文:梁銘康 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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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守港鐵警區的女警葉佩貞,昨日清晨六時許,騎電單車上班途中遇車禍,遭旅遊巴輾腳重創,她送院搶救一日,於今日下午3時41分不治。逾50名同袍前來醫院送別。警方發言人表示,對事件深表難過,警隊福利服務課正與有關人員的家人保持緊密聯絡,並會向他們提供適切的協助。
昨日(15日)清晨六時許,32歲女警葉佩貞騎電單車準備到青衣警署上班,於青衣青敬路遇車禍,電單車失控自炒後,她再遭旅遊巴輾過左腳重創,她當時陷半昏迷送院搶救。昨日搶救期間,她心跳停頓過數次,情況不妙。多名親友及同袍,今日(16日)在瑪嘉烈醫色深切治療部外守候。下午三時許,ICU傳出哭聲,於3時41分,她證實不治。據知,葉加入警隊約9年。
陳錦康促請政府盡快修例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女警雖於上班途中出事,根據法例不屬於工傷,除非是乘坐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陳錦康指,亞洲不少地方如日本、台灣、韓國、新加坡、中國大陸等都已立法規定,僱員於上下班途中,於指定路線出現意外屬於工傷,然而香港作為一個大都市,遲遲未立例作最基本保障,是一種很離譜的做法,他促請政府盡快修訂法例,將僱員於上下班途中出現意外納入工傷,做法可參考僱員上下班所需時間,於該時間內出現意外便屬工傷。
翻查資料,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以下情況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包括:僱員是為僱主工作而遭遇有關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等。如果若僱傭雙方有爭議,則須交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