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篋棄屍】修例堵移交逃犯漏洞  與審判疑兇作時間競賽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20歲少女於台灣遭19歲男友陳同佳殺害的案件,受到港、台兩地的關注,事件擾攘近一年,礙於兩地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而令案件膠著。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例會否成功引渡逃犯、彰顯公義出現轉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修例要與時間競賽,如未能趕及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疑犯或有可能在香港完成審訊後,不久便重獲自由。

女死者的母親稱,事發近一年,仍不能接受女兒被殺。(楊婉婷攝)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參考案情及以往判決,「洗黑錢罪」及「盜竊罪」一般會判數年,陳同佳現時已被扣押近一年,有機會在完成審訊後的短時間內獲釋,因此政府有迫切性進行修例,期望於今個立法年度通過修訂。

現行疑犯移交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現時本港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存在三大漏洞,首先,兩條條例均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包括內地、澳門、台灣,是次保安局建議刪除現有條例的限制,令香港可與香港以外所有地方提出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

行政長官可安排移交逃犯 須憲報刊登 易走漏風聲

此外,根據《逃犯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雖可就任何移交逃犯安排,惟進行命令時須在憲報刊登,並於刊登後的首個立法會日提交省覽,而在作出命令的28日內,立法會可決議廢除該命令。在立法會審議期間,可將期限延長多21日,最長為49日,在這期間不能對疑犯作出拘捕,因此容易走漏風聲,令疑犯可逃離本港,一旦逃離,便不能執行移交或拘捕行動。

若要與全球所有地區簽協定 需很長時間

另外,現時本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法律協助,及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但相對比全球有185個國家和地區,已簽訂的國家或地區仍屬少數。若要和所有的地區或國家簽訂兩條條例,需要很長的時間才可完成,在未能與所有地區有協定前,本港仍存在不能移交嚴重罪行疑犯的問題。

死者母親望港府協助,讓女兒得以討回公道。(楊婉婷攝)

修例憂內地要求本港引渡疑犯

不過,修例有如雙刃劍,一旦修例成功後,不單是台灣可要求引渡逃犯,如有人於內地觸犯法例而逃至本港,只要香港也有相關的嚴重罪行,內地亦可要求本港引渡疑犯。

現時兩條條例有列明在某些情況下本港可拒絕移交疑犯,包括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或者疑犯/犯人一經交回,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判時受到不公平對待、被懲罰、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時,亦可拒絕移交;有違「一罪兩審」原則亦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