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奪命】中暑未納入工傷難索償 職安健罰則低64年零入獄

撰文:楊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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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熱天氣警告由上周六起懸掛,持續六日至昨日午後方除下。沙田區昨日最高氣溫達35.3度,當日亞公角公園一名康樂助理員巡查樹木,途經偏僻路徑懷疑中暑失救致死,據悉他負責戶外檢查樹木。翻查資料,勞工處由2013年至2017年共接獲有100宗涉及中暑的個案。根據法例,僱主需考慮僱員中暑的風險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惟罰則過低,法例自生效至今64年,不曾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阻嚇力不足。有工會亦指,中暑未列入工傷之列,傷者或死者家人難以索償。

翻查資料,在勞工處登記的中暑工傷個案數字,2013年至2017年間共有100宗,當中不乏死亡個案。以2016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為例,涉及清潔工人中暑個案共13宗,其中2宗為致命個案。

根據職業安全健康局的《酷熱環境下的工作安全健康》指引,僱主應在工作地點架設遮蔽處、確保有良好通風,當酷熱天氣警告生效時,盡可能將工作編排於日間較清涼的時間及地方進行,提供適當機械輔助工具以減少工人體力需求、定時休息及輪替工作讓工人降溫、提供足夠的清涼飲用水等。而僱員應避免飲用利尿作用的飲料如茶及咖啡、穿著淺色及寬鬆衣服、在戶外工作時戴上闊邊帽等。

根據職業安全健康局的《酷熱環境下的工作安全健康》指引,僱主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清涼飲用水。(資料圖片)

而1997年訂立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1955年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列明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包括考慮僱員中暑的風險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2千元至50萬元不等,監禁刑期由3個月至12個月不等。

不過,根據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去年的討論文件,實際判刑及罰額偏低。相關法例自生效日始至今,只有3宗個案曾獲法庭判處監禁緩刑,並沒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監款方面,以2017年為例,涉及違反職安健法例的每張傳票的平均罰款約為10,500元;2018年涉及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檢控個案每條罪行判處的罰款平均為27,000元。就刑罰等問題,勞工處已向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修訂職安健法例的初步建議,以提高針對違法僱主、東主、處所佔用人的罰則。

中暑不納入工傷

勞工處曾回應傳媒指,《僱員補償條例》訂明若僱員如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包括若工作期間中暑導致意外並引致受傷或死亡。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組織幹事曾紀南指,以一般工傷個案為例,本來已無清晰界線決定是否工傷,而需要以三大準則「工時、工地、因工」就每個個案作判斷。他續指,中暑本身未列入工傷,而勞工處提出的「中暑引致意外」,他以「中暑頭暈撼頭埋牆」為例,指此類情況可當作工傷,但如果因中暑引發身體疾病而傷亡,未必會被當作工傷。因此,每一個個案都需要經勞工處調查,更甚者要經法庭裁決。他舉例指,過往曾處理一宗工友個案,因中暑而暈倒入院,康文署不承認為工傷,而毋須任何解釋。如果工友認為僱主無理,只可以訴諸法庭,但屆時會零收入,更要出錢打以年計的官司,最終令工友放棄追究。

他又指,如今次中暑暈倒的康樂助理員並非公務員而是外判員工,家屬將難以追討賠償,「或者公司會比恩恤金,但唔比都係合法,雖然係唔合理。」家屬可循法律途徑追討,惟過程繁複。

本港過往職場中暑事故

2019年6月﹕九龍城富寧街一學校地盤,一名54歲工程公司職員進行有關消防工程的拉線工序,事主指身體不適,暫停工作往冷氣房休息,下班時他突暈倒,送院後不治。警方調查後不排除有人在翳焗地方工作時中暑不適。

2018年5月:赤鱲角一名39歲工人在工地梯間昏迷,送院後不治。他生前患有心臟病,當日天氣炎熱,不排除有人難抵高溫致身體不適暈倒猝死。

2016年8月:一名60歲沙中線紮鐵工昏迷倒地,送院後證實不治,警方不排除他中暑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