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搗破葵青區無牌酒吧 5名負責人職員被捕 22名酒客遭票控罰款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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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8日)晚上約11時起,警方葵青警區展開一項打擊無牌賣酒行動,突擊搜查葵涌工業街10至14號一單位,搗破一個懷疑無牌酒吧。行動中,警員檢獲781罐啤酒及約280支烈酒餐酒,市值共約3萬元。探員拘捕5名男女,包括酒吧負責人及職員,另有22名酒吧顧客分別被發出傳票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警方於葵青區搗破懷疑無牌酒吧。(警方提供圖片)

警方指1名姓陳男酒吧負責人涉嫌違反「無牌藏有酒類飲品可作販賣用途」及「無牌售賣酒類飲品」被捕,他同時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警員會向他作出檢控。

另外2男2女,年齡介乎22歲至31歲的酒吧職員則涉嫌「無牌藏有酒類飲品可作販賣用途」、「無牌售賣酒類飲品」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群組聚集) 條例》(第599G章)被捕,警員會向他們作出檢控。被捕男女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9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此外,22名酒吧顧客(18男4女,年齡介乎16至30歲)則涉嫌「在無領取牌照的地方飲酒」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群組聚集) 條例》(第599G章) ,警員遂向他們分別發出傳票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警呼籲市民顧己及人 嚴格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

警方呼籲在疫情嚴峻時期,市民顧己及人、嚴格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以協助控制疫情及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32條,於無領取有效酒牌牌照地方飲用酒類飲品,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

警方續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條及第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25A條,處所負責人須領有有效酒牌,才可售賣及提供任何酒類給顧客在場所飲用,否則可被警方拘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