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方一連3日反黑工 搜商廈餐廳拘10人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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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周一至周三(14至16日),一連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反非法勞工行動,聯同警方的「冠軍行動」,合共搜查72個地方,拘捕8名懷疑黑工及2名逾期逗留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7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住宅大廈和餐廳,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女勞工,年齡分別為41及43歲。
警方「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東區及西區搜查了55個目標地點,拘捕4男2女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9至55歲。另1男1女涉逾期逗留被捕,年齡分別為46及49歲。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