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電動單車一載二飛馳 警拘18歲男涉危駕等5罪 或票控兩乘客
早前網上瘋傳影片,一名少年騎乘電動單車在元朗馬路疾駛,更載着兩名疑似未成年男女,3人均無帶備頭盔,旁邊車來車往,險象環生。
警方今日(2日)交代詳情,指昨日拘捕涉案18歲青年,他涉嫌「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共5罪,涉案電動單車將安排送往運輸署作檢驗;亦會考慮票控兩乘客。
元朗分區特遣隊督察鄭耀稱,早前網上片段顯示,一名男子駕駛一輛懷疑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乘載兩名人士,於元朗朗業路近青山公路—元朗段馬路上行駛,當時3名人士並沒有佩戴頭盔。影片顯示,至少兩部車輛與電動單車距離非常接近,險象環生。當時車上司機同乘客均無佩帶任何保護裝備,而接載兩名乘客屬非常危險及不負責的行為,對司機、乘客及其他道路使都構成極大危險。
警方非常重視案件並主動展開調查,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及交通隊經深入調查後,昨午(6月1日)於元朗區拘捕一名18歲本地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據了解,被捕男子為一名學生,與被載的一男一女為朋友關係。
行動中,警方檢取一部涉案電動單車及被捕人士當日身穿衣物,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8月中向警方報到。警方將會安排相關電動單車,送往運輸署作進一步檢驗。至於另外兩名乘客,警方稍後將考慮票控「作為電單車乘客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接載乘客,是害己害人的極不負責任行為,一旦在道路上同行駛中的車輛發生碰撞,後果不堪設想。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以及監禁12個月。
警方提醒各位市民,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可逃避警方執法。元朗警區會持續採取教育、宣傳及執法行動,以打擊區內相關違法行為,提醒市民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危害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少年元朗馬路騎電動單車 載2少女公路飛馳
目擊者早前在threads上傳6秒的影片,片中顯示,事發地點為青山公路—元朗段、商場「元點(YOHO Mix)」對出的主要幹道,涉案少年在馬路上騎着電動單車飛馳,車後方載着兩名疑似未成年男女,其中一人更疑似穿着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