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暴動罪3被告囚3年 法律界指刑期正常但憂寒蟬效應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旺角騷亂距今一年多,其中3名被告被控「暴動罪」,在區域法院均告罪成,法庭裁決指,當晚的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3人作為參與的一分子,各被判囚3年。有大律師認為,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審理,已顯示案件的嚴重性「有相當程度」,法庭其中以該案屬集體行為,而考慮較長刑期,屬正常原則,因人數寡眾會使他人受驚的程度相應增加,不過「暴動」涵義闊,擔心今次案例會造成「寒蟬效應」。

首次有人因參與旺角騷亂,而被判「暴動罪」罪成及判囚,亦成回歸後首例。(資料圖片)

案件由區院審理 「有相當程度」嚴重性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認為,法官判刑時考慮到集體行為比個人行為更嚴重,這一原則非只見於「暴動罪」,亦適用於「非法集結」等控罪,因一群人作出的行動,較個人行為令他人受驚的程度會相應增加,法庭以此原則考慮較長刑期,「睇唔到有咩問題」。

對於今次判刑孰輕孰重,石書銘表示,案件須交由區院審理,已可顯示案件的嚴重性「有相當程度」。他指,法庭考慮刑期的因素,包括案件案情、被告背景、求情內容等。他不便評論個案,但擔心今次案件會造成「寒蟬效應」,影響日後參與示威集會人士的決定,尤其是《公安條例》自1997年回歸,將原本較寬鬆的條例收緊,加上今次案例,會使人擔心參與示威的代價會較過往所想的更高。

關鍵有無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至於示威者日後可如何區分,自己參與中的「集結」已升級為「暴動」,石書銘解釋,據《公安條例》,構成「暴動罪」的階段如下,首先所參與的活動是屬於「非法集結」,期間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構成暴動,不離開亦等於參與暴動,有無使用暴力及擲物,只會影響判刑輕重。

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諾恆」一案中,引用過英國案例指,如造成人身傷害、財產受損,使他人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動等,而受到損害,便屬「破壞社會安寧」。石書銘指,只要示威人士是以和平為前提,權利絕對是受《基本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