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中學男教師涉製造硫化氫 再於討論區上載教學被捕
警方拘捕一名30歲子,涉嫌於網上討論區張貼關於製造有毒氣體「硫化氫」的方法,包括原料、份量及工序等,又列出用途包括臭氣彈、燃燒造成爆炸等。警方被捕男子於天水圍一間中學任教化學,相信他以職務之便取得化學原料以製作硫化氫,紀錄成果再上載至討論區。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鄭澤仁表示,警方於10月中發現有人於網上討論區發出帖文,製作高毒性、易燃、強烈臭味的氣體硫化氫,又列出幾個用途包括臭氣彈、燃燒造成爆炸,以及可製造高濃度硫化氫以毒死他人的方程式。文中圖文並茂,列出所需化學原料、份量、混合比例及工序,又表列出不同濃度硫化氫可做成的傷害,涉嫌意圖煽惑他人及公眾製造或使用硫化氫。
發文者又曾於2019年7月,發布煽惑他人製造火焰發射器。警方於調查後鎖定一名涉案男子,今早於屯門區拘捕一名30歲姓李男子,他於天水圍一中學任教化學,警方相信男子以職務之便取得化學原料以製作硫化氫,紀錄步驟及成果並拍照,再上載至討論區。警方行動中檢獲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及1.8公斤化合物,被捕男子仍在扣查,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鄭澤仁指帖文中未有表示有計劃使用硫化氫,但帖文鉅細無遺形容有關製作的所有步驟及材料,警方認為屬嚴重罪行。
鄭澤仁稱被捕人亦可能同時違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報臨時禁制令,禁止他人於網上或媒介發布促進、鼓勵、煽動或威脅使用暴力,違反人士有機會干犯藐視法庭。鄭澤仁又指為人師表應教書育人,被捕人涉嫌以教師專業及知職,於網上發布製作有毒氣體的教學,鼓吹他人犯法,對社會安全及秩序帶來嚴重威脅,警方譴責有關行為。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而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