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可憐弱小又無助 一探台灣舊日童養媳陋習

撰文:林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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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傳統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大陸許多拐賣婦女的社會案件就是由此而發;而在過去的台灣,傳統農業社會重男輕女,亦有「童養媳」這樣的群體長期存在。

清代,由於福建廣東沿海地區人多耕地少,讓許多原住在閩粵的漢人,迫於生活冒險來台,而來台漢人性別比例不均、男多女少,進而影響當時的婚姻型態。為解決清代台灣羅漢腳(單身男子)或夫妻無後嗣之問題,遂沿用原鄉舊有的各類婚俗,如:招贅婚、交表婚(嫁娶表兄弟姊妹)、收繼婚(娶妻之姐妹,或嫁夫之兄弟)與童養婚,使這些婚俗隨着漢人拓墾遍及全台各地。

圖為台灣電視劇《輾轉紅蓮》劇照。《輾轉紅蓮》改編自台作家廖輝英所著的同名小說,書中講述6歲被賣給劉家當童養媳的女主角許蓮花(閩南語發音同「可憐花」),坎坷又苦盡甘來的一生。(LiTV)

傳統中國自進入父權社會後,結婚即由女方出嫁至夫家。清代台灣無論是在經濟還是物質條件方面皆不充裕,在急需仰賴人力的農業社會下,民間普遍有「大抵富家結婚男早於女,貧家結婚女早於男」的觀念。基於扶養困難、減輕生活重擔等因素,貧困人家不是早早把女兒嫁出,就是把年幼的女兒送養或賣到別的家庭,一則可以減少口糧消耗,二則希圖用嫁女所得財禮為兒子娶媳,這樣的模式亦被沿用迄今。

使童養婚,即俗稱的「童養媳」,不僅是長期存在於台灣社會的婚姻類型,並多有附帶條件,像是需要家中有兒子,收養未成年異姓女童,待日後長大便與兒子成婚。另一種情況是,家中尚無男嗣,便先收養女童期待「招來」兒子,日後將養女外嫁他人,便可收聘金。所以,無論是童養媳還是養女,皆經過收養程序,從小被迫離開原生家庭,成為另一個家庭的成員。

台灣近代第一位女醫師「蔡阿信」(圖中)就曾是童養媳。不過,她先後兩次從領養人家跑回自己家,最終領養人放棄領養,她也才有機會日後讀書深造。(網絡圖片)

自古以農立國的中國,其農業生產方式亦塑造特殊的觀念與習俗。農業社會需要大量勞動力人口,以此衍生出儒家宗法制度,家族的香火、家業都由男性繼承,清代台灣社會也理所當然地非常重視家中男丁。若當一個家族面臨生無男嗣,亦無兄弟之子可以過繼香火、繼承家業時,那問題就嚴重了。在大規模機械化耕作普及以前,成年男子對農耕活動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勞動力,「重男輕女」使收養女童遠比男童來得容易,因此有些無後嗣的家庭會改收女童來招贅生子,形成台灣某些地區相當特殊的拜異姓祖先,或是拜雙姓祖先(兼祧)的情況。

過去社會缺乏現當代法治觀念,兒童、婦女都被視做可被交易的對象,許多人家便畜養童養媳,一來可以省下大筆婚禮聘金問題,二來童養媳也能協助照顧家中年幼孩童或是幫忙家務。由於童養媳無需嫁粧聘金,沒有正式的結婚儀式,加上沒有強而有力的孃家當靠山,因此在家中地位還低於明媒正娶的媳婦,常遭受同下人般的差遣。

被稱為台灣社會主義革命先驅的謝雪紅年幼時也曾是童養媳,她後來離家出走,遇到台中地主張樹敏被納為妾,此後青島接觸五四運動,思想漸受衝擊。(網絡圖片)

有閩南語俗語感歎:「甘願做散赤人(窮人)查某囡(女兒),不願做好額人(富貴人家)媳婦仔(童養媳)」。童年被收養的經歷,使她們多有被親生父母拋棄之感,加上在養父母家遭受的種種不公平待遇,使她們有着畏縮、怯懦、自卑、認命的性格。她們被親生父母當作物品般賣到養家後,除了被限制婚配對象外,養父母對其身體還有主宰權,因此可以任意使喚她們從事家務勞動,或是則罰、侵犯,甚至被轉賣為娼。

所幸,台灣在光復後因進行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產業型態由農業轉為發展城市工商業,大量人口離開農村、進入城市的加工出口區工作。跨境流動增加、人際生活圈擴大,農村看天吃飯、只守着那一畝三分地的生產方式被打破,傳統嫁娶觀念漸漸被自由戀愛所取代,人們亦不再仰賴收養養女、童養媳作為穏定的婚配對象來源,加上法律觀念普及,「童養媳」這項堪稱陋習的婚俗,便漸漸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