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刊憲】投資者賠償上限由1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撰文:區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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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日刊憲,修訂證券期貨規則有關投資者賠償的措施,以加強投資者保障及投資者對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信心。

此前,按照投資者賠償制度的機制,假若證券行或者銀行,出現倒閉或違責個案,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而產品又是在港交所上市買賣,投資者便可獲賠償,每位申索人的賠償上限是15萬元。

最新的優化措施,就每宗違責個案向每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上限,由1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保障涵蓋北向通交易

另外,為配合提高賠償上限的建議,暫停及恢復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的觸發水平亦會相應提高。暫停徵費水平將由14億元提高至30億元,而恢復徵費水平將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

並且,擴大賠償制度的保障範圍,以涵蓋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

發言人指,由於賠償制度旨在保障投資者不會因香港的中介人違責而蒙受損失,而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必須經香港中介人進行,因此應受賠償制度保障。為求一致,如恢復徵費時,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亦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