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5名前百齡董事取消董事資格最少2年

撰文:黃祐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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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佈,已取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針對已遭除牌的百齡國際(前上市編號﹕8017)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吳兆鴻、前非執行董事張翅,以及三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國柱、吳秋桐和謝正樑的取消資格令。證監會指,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他們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2至5年,由4月22日上周三起生效。

法官指,吳兆鴻等5人承認在擔任百齡董事期間,沒有以符合百齡的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沒有以適當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因而違反受信責任和普通法責任。

5人更承認疏忽或忽略履行作為百齡董事的責任,及容許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黃錦亮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別有用心的目的,主導和控制該公司的事務及董事會。同時,亦承認沒有設立或欠缺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防止前述情況發生。

因欠客觀、合理或商業理由而令公司受損

證監會調查指,黃錦亮於2009年代表百齡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以1.9億元收購濟寧港寧紙業的51%股權。根據當時的收購條款,賣方祝康樹提供溢利擔保。即假如濟寧港寧於截至10年及11年底止兩個年度,每年的除稅後溢利均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或錄得虧損,祝康樹便會向百齡作出賠償。濟寧港寧最終於兩個年度都沒有達到所協定的溢利。

但黃錦亮卻於2011年3月至12年3月期間,代表百齡與祝康樹簽訂三份確認函,藉此協定延遲支付祝座樹所結欠的溢利擔保款項。黃錦亮甚至在2012年6月代表百齡簽訂另一份確認函,藉此協定百齡會放棄祝康樹所結欠的3,010萬港元溢利擔保額。但有關放棄溢利擔保的決定,在關鍵時間並未獲得百齡董事會批准。

證監會認為,百齡並無客觀、合理或商業理由同意確認函的條款。因為該等條款顯然對該公司的財務不利。百齡所受到的損害,亦因該公司在關鍵時間的不利財務狀況而加深。證監會亦指,針對百齡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