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罰3銀行共1620萬元 因違反打擊洗錢條例

撰文:張偉倫
出版:更新:

金管局今日(22日)宣布,針對Indian Overseas Bank, Hong Kong Branch(IOBHK)、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3間銀行違反洗錢條例,決定對3行合共罰款1,620萬元。

金管局指出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完成對3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

當局指出金融管理專員(i)譴責IOBHK;(ii)命令IOBHK就過往的交易進行回顧檢討,以及制定並落實補救措施,以糾正其違反事項;及(iii)對IOBHK處以850萬元罰款。此外,金融管理專員對交銀(香港)處以400萬元罰款,和對交銀香港分行處以370萬港元罰款。金融管理專員對上述3家銀行所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之詳情載於隨附各自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當局表示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金管局對上述銀行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調查後而作出的。調查發現3家銀行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當局指出IOBHK的交易監察機制和管理層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的監察存在重大缺失。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的違反事項,源於2家銀行未有將某些類別的交易載入至兩家銀行共用的交易監察系統,削弱了該系統識別可疑活動的效用。

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a)調查結果的嚴重性;(b)需要向上述3家銀行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c)有關銀行已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措施(如適用);及(d)上述3家銀行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的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有效的交易監察措施讓銀行能及時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因此是銀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中的重要一環。銀行管理層應確保銀行備有妥善的交易監察系統及流程,並在發現缺失時迅速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