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發改委: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債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人民銀行、發改委發布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優化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制度,現決定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據人行官網發布的公告,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統一由人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工負責。
《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本、外幣債券不受影響,並且程序將更加簡便、優化,在核准額度內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
具體而言: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境外發債申請時,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規定,計算並報送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在此上限內,人行對其本、外幣債券餘額進行核准。同時,金融機構在赴境外發行債券前,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等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及時報送發行訊息,按照「聚焦主業、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