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太陽花運動果真守護台灣「民主憲政秩序」了嗎?

撰文:廖士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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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台灣最高法院以「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為由,撤銷太陽花運動成員魏揚等人「攻佔行政院」觸犯「煽惑他人犯罪罪」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判決一出,對台灣社會有不小的影響,最高檢察署表示「遺憾」,親綠媒體以肯定語氣表達對「抵抗權」或者「公民不服從」論述受到最高法院認可的態度;親藍輿論則有不少批評聲浪,如媒體人趙少康就批評最高法院「真沒種」。

台灣太陽花學運時,抗爭者要求政府立即退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Getty)

不過,爭議或許還是得從判決理由檢視。據中央社報道,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與回覆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須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人民行使抵抗權得阻卻違法;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若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合議庭並指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

台灣最高法院合議庭也坦承,「煽惑他人犯罪」一罪並未違憲,但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7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簡言之,最高法院一方面並沒有否認「煽惑他人犯罪」存在的合憲性,但另一方面則是提到為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可阻卻違法,這顯然朝着要求高等法院調查被吿是否符合阻卻違法的方向前進,甚至是以此除罪,就此而言,這與當時佔領立法院行動在2017年獲判無罪是一樣的邏輯。

魏揚對於鼓吹他人佔領行政院而遭受審判,認為焦點直指憲法精神的核心,主張可以依據國民主權行使抵抗權,實際上這是繞過了民主憲政多數決的遊戲規則。(中央社)

而無論是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是被吿之一魏揚的態度,皆可以看出雙方對於煽惑他人與自身攻佔行政院的行為本身之違法性,都極力忽視。早在言詞辯論期間,魏揚即表示,被吿方認為,抵抗權是否存在《憲法》體系中是言詞辯論重點,他們主張《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可以衍伸出抵抗權的精神,不需要明文規定;而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則是認為,若是為了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則不法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兩者可謂異曲同工。

但是檢察官朱朝亮指出,若辯方認為侵入住居保護的客體是私人財產法益,「那去總統府搶錢怎會構成強盜罪?」朱朝亮也認為,佔領行政院的被吿「求仁得仁」應該受有罪判決,但考慮動機仍算良善,行政院損害輕微,可以認同從輕處罰,但不宜判決無罪,否則就是特權。他說,若佔領機關可以無罪,「那民眾主張反空污、反萊豬、反核食也可以衝入行政院或總統府吃餅乾、喝飲料,司法卻不得加以處罰?」

實際上,最高法院認同魏揚等被吿對於兩岸服貿協議程序、協議本身,甚至對兩岸交流的抵制態度,是為了「保衛及回覆民主憲政秩序」,就是非常荒謬的見解。畢竟無論是兩岸經貿架構投資協議(ECFA)還是接續的服貿、貨貿協議,都是2008年及2012年馬英九兩度競選的主要政見,而台灣民眾當時也都選擇了馬英九。

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暴動者主張選舉被非法操控,仍被警方強力掃蕩,事後多人被檢方以煽動叛亂罪起訴,與台灣不同的是,美國朝野都強力譴責暴動者。 (AP)

一個候選人提出了政見、受到選民多數支持當選,從而依法推動該項政見實踐,但過程中遭到部份人攻佔官署表示反對,究竟何者才是「毀壞民主憲政秩序」?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卻讓人聯想,獲得人民授權的政府,依據《憲法》程序行使職權與履行政見,竟是譭棄《憲法》?而當時沒有任何民主程序或者憲政程序認可的魏揚等人,反而能在佔領行政院中彰顯「國民主權」?

又或者有人會認為,最高法院所謂的「民主憲政秩序」,其實就是抗爭者所主張的「程序正義」,但依據台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499號」做出的解釋,以及台灣現行《憲法》條文中,都沒有針對立法院審議法律的「程序正義」有明確的規定,換言之,立法院審查法案的程序性規定,並不是「民主憲政秩序」或者「憲法基本原則」的核心環節,反而這次台灣最高法院對「抵抗權」的承認,乃是基於「國民主權」原則,而按照已故台大法官吳庚的見解,「國民主權」與「多數決」皆是民主憲政基本原則,兩者在此即構成了扞格。

太陽花運動宣傳刊物明白顯示,示威者反對的是政策本身,尤其是當時馬英九政府的兩岸政策。(廖士鋒/多維新聞)

姑且不論闖入行政院的抗議人士是否足以代表「國民主權」,當時台灣立法院即將行使「多數決」卻被阻止,這顯然就破壞了民主憲政基本秩序,而近年來民進黨佔盡優勢的立法院通過如此多受到質疑的法案,甚至蔡英文還下令黨籍立委限期通過《反滲透法》,卻不見這群抗爭者質疑「程序正義」或行使「抵抗權」,這也反證了2014年的程序正義實是假議題、魏揚等人所主張的《憲法》精神更是片面想象,真正動機是反對政策本身。

最荒謬的事情莫過於,司法審判的核心本在於「認事用法」,但最高法院竟認可違法行為者所主張的阻卻違法理由、並稱雖然《憲法》未寫出,但可以視同《憲法》精神的一部份。這種無中生有、並且用以否認《憲法》所明文規範多數決政治運作的方式,顯現台灣憲政問題之嚴峻,早已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