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二審判有罪 遭台最高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撰文:林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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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14年發生「太陽花學運」,抗議人士一度突襲佔領台灣行政院。早前,一審法院判無罪,但到了二審則改判有罪。
被告不服上訴,台灣最高法院1月18日撤銷有罪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主要理由是,最高院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阻卻違法(排除犯罪事由)。

反服貿協議民眾2014年3月30日下午將上凱道遊行,許多民眾上午擺放太陽花在凱道。(資料圖片/多維新聞)

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與佔領行政院的學運人士爆發衝突,造成數人受傷,當時馬政府將132人提起公訴,但蔡政府上台後,除21人吿訴不能被撤回,撤回大多數被吿的吿訴。

台北一審法院2017年判決21人被吿中11人有罪,包括三人犯「毀損公物罪」、八人犯「妨礙公務罪」,另外10人無罪;上訴二審法院後,除原本的有罪11人外,原本無罪的學運領袖魏揚等七人因「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相關人士表達不滿,並提上訴。

案件經台灣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二審有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案撤回的理由,最主要即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阻卻違法。

在「抵抗權」部分,台灣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覆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須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人民行使抵抗權,得阻卻違法;「公民不服從」部分,台灣最高法院認為,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若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