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設立台灣光復紀念日,是統一進程里重要的政治與法律時刻

撰文: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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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以決定形式將每年的10月25日設立為台灣光復紀念日,從法律上正式確立台灣光復的國家統一與政治節日地位與意義。

本文作者田飛龍,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經《觀察者網》授權刊載。

10月23日發布的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推進國家統一進程」,設立台灣光復紀念日可視為推進國家統一進程的有力法律舉措,是中國政府依法反「台獨」、反干涉、促統一之國家統一綜合性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台灣光復之政治與法律意義的理解,必須放在中國與世界覆雜互動的現代化與全球化進程中進行。

台灣光復,從其最基本的內涵來看,就是台灣在區域和族群意義上擺脫外部殖民統治壓迫並回歸「一個中國」主權秩序的政治與歷史過程,其國際法律文件依據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條款》。這些誕生於1945年前後的國際法律文件形成了一個法律規範上的邏輯閉環,清晰確認了台灣屬於並回歸「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將台灣回歸作為二戰所確立的新國際法秩序的一部分。

台灣光復本身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法事件,其主要的國際法律含義在於:

其一,台灣光復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主義、反殖民主義的重大勝利與成果,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之合法性與實際權力被完全否定;

其二,台灣光復是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重要勝利和成果,是中華民族政治自覺與政治成熟的重要環節,是兩岸人民共御外侮、共同締造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深度開展交往交流交融之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其三,台灣光復從國內憲法與國際法上徹底解決了台灣屬於並回歸一個中國的法理正當性問題,台灣光復之後的任何國內政治變動和國際政治變遷均不能顛覆和破壞台灣屬於一個中國的憲法基礎與國際法地位。以國家法律形式設立台灣光復紀念日,就是要將台灣光復的憲法與國際法內涵予以規範確認和保障,堅決反擊「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對兩岸關係與兩岸完全統一前途的破壞。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的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觀察者網)

設立台灣光復紀念日,是有著政治與法律鬥爭的具體語境和針對面的。1945年台灣光復之後,中國內外政治秩序均發生了重要變遷:

其一,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通過解放戰爭推翻國民黨政權統治,建立了新中國,國民黨政權退居台灣並形成割據態勢;其二,美蘇冷戰與朝鮮戰爭爆發,美國干預台灣事務,以武力占據台灣海峽阻止台灣解放,同時與日本單方面簽署《舊金山和約》,宣揚和實施「台灣地位未定論」相關國際法話語和政策。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和基礎,全面確認和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全面驅逐和清理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系統的政治代表權。這是對1945年台灣光復之國際法規範內涵的精準理解與權威確認,並以此為里程碑開啟了聯合國系統與國際社會全面接受和遵循「一個中國」原則處理涉台事務的國際法新格局,也為世界各國與中國建交確立了國際法前提和基礎。

但美國繼續執行破壞性政策和立場,不僅在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前後提出「雙重代表權」方案試圖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更是在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單方面扭曲、限縮該決議規範內涵,支持台灣的「主權化」與「國際化」。

1979年中美建交,但同年美國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又試圖繼續干預台灣事務,製造兩岸對立與分裂。自2022年美國智庫發布《葛萊儀報告》以來,美國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國防授權法案》等持續破壞台灣光復的國際法規範內涵以及反映此內涵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與民進黨當局勾結推動多國議會通過「聯大第2758號決議不涉及台灣地位」決議案,公然從國際法上與台灣光復的國際法基礎及聯大第2758號決議進行對抗。

從法理角度來看,美台勾結進行的所謂法理建構與政治挑釁,均不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和事實依據,是純粹的民族分裂主義和帝國干預主義的合謀,對中國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以及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構成嚴重挑戰。

因此,對台鬥爭就必然涉及兩個戰場的統籌展開:其一,堅決反對和打擊以「台獨」為代表的民族分裂主義,通過政治、法律、外交、文化等一系列措施,壓制和懲治「台獨」分裂勢力;其二,堅決反對和打擊以美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外部干預勢力,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推進兩岸融合發展和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將台灣光復及其所塑造的兩岸關係,理解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一環,是國共兩黨與兩岸中國人的長期共識,也是兩岸完全統一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一,台灣自古以來都是中華民族共同體之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台灣與大陸之間的文化互嵌與民族融合是台灣歷史與台灣發展的主體性部分,台灣所受之其他外部影響是中華民族共同體之涉外交往的一部分,絕不能作為任何「台獨」史觀與「台獨」法理的基礎與依據。

其二,1945年台灣光復之後的兩岸關係,特別是1949年國民黨割據台灣後的兩岸關係,本質上是中央政權與地方割據政權的關係,是內戰法理下的內部治權對峙,1949年新中國建立在國際法上屬於「政府繼承」,不屬於「國家繼承」,一個中國的國際法地位和疆域範圍沒有發生改變。

其三,美日單獨媾和的《舊金山和約》及美國單方面制定的干預性質的若干涉台法案,不能構成二戰勝利所確立的戰後國際法秩序的有效組成部分,其所規定及實施的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相關政策措施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與國際社會主流,包括聯合國系統在內,從未承認。

其四,中美鬥爭在當下進入全體系博弈新階段,美國的「台灣牌」及「以台制華」的總體戰略取向日益顯著和升級,「台獨」分裂勢力的「最後掙扎」進入混亂突擊期,大小兩岸的沖突風險在加大,圍繞台灣光復、聯大第2758號決議及兩岸關係終極走向的「最後的鬥爭」將更加激烈化。

在此背景下,國家以法律形式設立台灣光復紀念日,就是對二戰勝利與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之共同成果的國家紀念,也是對台灣光復之國家憲法與國際法規範內涵與制度意義的確認、重申和保障,更是與台獨分裂勢力及外部干預勢力展開的綜合性法律戰的重要制度措施。

面對「台獨」逆流和最後的掙扎,面對美西方新冷戰與「台灣牌」新挑釁,兩岸中國人必須以此國家紀念日之政治與法律時刻共勉,共同奮鬥,為推進國家統一進程和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進行正義而有力的鬥爭。無論是1950年為台灣解放英勇就義的吳石將軍等人,還是當下遭受民進黨當局政治迫害的愛國愛台統派將領高安國等人,都是秉承台灣光復之國家統一意義與使命的愛國者。

2024年4月「二次習馬會」,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兩岸同屬中華民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述和實踐主張,是對台灣光復與兩岸完全統一之法理與實踐路徑的重要推進,得到兩岸中國人與國際社會的高度肯定和積極回應。

我們相信,在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戰略指引下,在21世紀大變局結構演變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發展趨勢下,由台灣光復所奠定的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的歷史界碑、法理共識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團結將更加鞏固和深化,兩岸完全統一的政治與法律時刻將更加趨近和可期。而台灣光復紀念日在國家法律上的設立,必將開啟國家統一進程和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進程的新階段,譜寫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