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和服事件三大關鍵詞:個體自由、警權邊界、尋釁滋事罪

撰文:泉野
出版:更新:

蘇州女孩因穿和服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帶回派出所,並進行長達五個小時的批評教育、寫了書面檢查後才被放回在民間輿論場引發熱議,除了普羅大眾的不解與憤慨,也不少法學家和律師出面追問警權的邊界以及警惕尋釁滋事罪被濫用的風險。不過截至發稿前,涉事警察以及官方並未有公開表態,更遑論各方期待的公開道歉。

回看整個事情,並不複雜。根據涉事女孩的說法,8月10日,她當時換了小舟潮的浴衣cos服,想拍攝夏日重現漫畫中潮最後和慎平端着章魚小丸子的那一幕(小舟潮是田中靖規創作的漫畫《夏日重現》及其衍生作品中的角色)。但此舉看在當地警察眼裏,卻是另一番意義,於是就有了女孩和警察之間的這段對話——警察訓斥說,「你穿漢服可以,但穿和服不可以,你是中國人!」女孩詢問,「你這樣大聲吼可以嗎?有什麼理由?」警察回覆,「因為你涉嫌尋釁滋事!」遂將女孩帶走。

隨着輿情的發酵,涉事女孩接受媒體採訪給出了更多細節,尤其是其被帶回派出所的細節。警察的衣服上寫着「輔警」,且在被曝光的視頻之前,該輔警還說了一句話,「你們穿和服,我覺得你們是在是煽動民族仇恨啊」;對於和服被撕爛的傳言,女孩坦言「是沒有的」,「因為浴衣袖子下面本身是有開口的,對方扯了浴衣的一角,那個開口露出來了而已」;在派出所詢問過程中,警察不僅查看了攝影師和女孩的手機相冊,還逐個檢查了手機裏下載的軟件,「他查了挺久,中間會問我某個app是幹嘛的,我一一給他解釋。如果是社交軟件的話,他會看一下我在社交軟件上發了什麼,還會問我某個群是幹什麼的。我每個社交平台的賬號都被他拍了照,然後打印下來。」「查的時候還說我手機裏怎麼有這麼多亂七八糟的東西」。一番操作之後,女孩的和服、鞋襪都以「作案工具」為由被扣下。

女子穿和服街頭拍照,被警方帶走調查。(圖/翻攝自掌聞視訊)

雖然女孩現身說法只是一面之詞,但結合此前傳出的視頻內容以及大量的細節來看大抵屬實。該採訪一經發出,很快成為輿論熱點,但與此同時也很快就被刪除,相關評論尤其是批評警權不可任性、尋釁滋事不可濫用的文章,也有不少被刪除。即便如此,圍觀者還在通過各種方式追問着三個基本問題:對個體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女孩穿和服究竟何錯之有?對代表公權的警察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涉事民警的執法是否妥當以及何以如此任性?女孩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究竟該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被濫用的風險?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對個體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女孩穿和服究竟何錯之有?該事件發生後,輿論紛紛提到了個體的「穿衣自由」。事實上,所謂的「穿衣自由」也要放在具體的情景中,而不能將自由絕對化。比如就該事件言之,女孩穿和服的場合是在蘇州淮海街,這本就是一條日本風情街,該地並無任何禁止穿和服的規定,且拍攝日也非敏感時間點。相反,當公眾人物身穿軍條旗拍攝雜誌照片,以及2018年有兩青年身穿侵華日軍軍裝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留影等,則明顯與「穿衣自由」無關。

所以在「穿衣不自由」的特殊情形之外,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個體自由必須充分保障,而不能任由公權任性干涉。如果今天警察可以對無任何過錯的蘇州穿和服女孩任性執法,那麼人人自危的局面也將展開,就像人們普遍疑惑的:如果蘇州女孩可以被這樣粗暴對待,那麼日式餐廳是不是要關掉?日本企業要不要關閉?學習日語是不是也應該被禁止?聽日本歌曲是不是也犯法?日本車還能開嗎?日本人是不是應該都被驅逐出境?

再來看第二個問題:對代表公權的警察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涉事民警的執法是否妥當以及何以如此任性?具體到法律層面 ,該問題也可以進一步延伸:民警能否隨意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民警在什麼情況下可將公民帶回警署繼續盤問?若沒有法律依據盤查或繼續盤查公民,有什麼法律後果?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重大任務,及18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涵蓋依法治國各個方面。(新華社)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可見,當場盤問和檢查是警權中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限制最輕的措施,法律也要求其在實體上只能「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使用,也就是說,如果某公民沒有任何違法或犯罪方面的嫌疑,民警是不能隨意進行盤問或者檢查的。具體到蘇州女孩事件,因其穿和服本身並無違法或犯罪,所以相關民警的盤問與檢查以及將其帶回警局已經涉嫌違法濫權。

至於《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可將嫌疑人帶回警局繼續盤問的四種法定情形則根本不適用於該事件,因第一步的盤問或者檢查已經不成立。而對於涉事警察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尤其是其在警局內隨意翻看女孩手機,並扣押屬於個人財務的衣服鞋襪等行為,則需要官方給出一個交代,單就法律而言,此類行為已經是典型的濫用職權。

最後看第三個問題:女孩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究竟該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被濫用的風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對於尋釁滋事行為這樣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若按照涉事民警所言穿和服涉「尋釁滋事罪」,那蘇州女孩只能屬於第四種情形「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此項固定,對應的是《刑法》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按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的分析,作為行政違法的尋釁滋事與作為犯罪的尋釁滋事,兩者在行為樣態和要件構成上並無太大差異,二者的區別只在於情節上的輕重。《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原因,主要在於其有時確實可彌補其他罪名的打擊不力,例如在唐山打人案中,警方就是以尋釁滋事罪對幾個打人者進行刑事拘留,背景在於中國《刑法》沒有單純的暴行罪,適用尋釁滋事就可作為一項堵截式罪名予以兜底。趙宏同時強調,因尋釁滋事脱胎於此前的流氓罪,且與流氓罪一樣邊界模糊、無所不包,並因此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存在嚴重衝突。所以儘管這一罪名可因其補充性功能而最大效率地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但也容易蜕變為「口袋罪」而被擴張濫用,同樣的規範不清、界限不明與易被濫用也存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尋釁滋事的認定。

安徽阜陽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在城區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時,當地一個微信群中,群主楊某發布辱警言論。界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阜陽界首公安在線 發布通報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訊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阜陽界首公安在線)

從這個層面來看,蘇州和服女孩事件雖然是個案,但也通過群情共振的方式再次給尋釁滋事可能被濫用敲響警鐘。此前,也發生過類似事件,比如2019年廣西柳州一韋姓男子,因將戶口本上兒子的名字改為「韋我獨尊」併發送朋友圈,被警方以尋釁滋事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再如,2018年山西運城一女子因拍攝城管列隊行進視頻,配了據稱為「鬼子進村」的音樂並上傳抖音,也被認定為尋釁滋事;而那些因多次上訪或在網上發帖、在公共場所塗鴉或展示標語等,被確認為尋釁滋事的,更不在少數。

作為中國的鄰國,日本侵華戰爭尤其是慘絕人寰的南京大屠殺,給中國造成的沉重苦難和傷害是實實在在的,中國民眾面對跟日本相關事宜時的應激反應也並不難理解,但任何時候公權力執法都不能被應激反應主導,更不能僅憑民族情感情緒化執法。中國的法治建設路途艱辛,全面依法治國也是十八大至今最高層治國理政的核心,只有公權力在每一起事件中守住法治的底線,保持對法本身的敬畏,對個人私權的尊重,法治大廈的根基才不至於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