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職責權限法制化 「留置」取代「雙規」最多留置6個月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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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其中以留置取代「雙規」的新舉措,備受社會關注。
人民日報文章評論稱,與「雙規」相比,留置擴大了監察範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評論又稱,這是對此前反腐機制法治困境有力的程序反思,不只是名稱術語替換。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中新社)

《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職責、權限,包括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措施。其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就是「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留置」首次進入公眾視野。中共十九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雙規」合法性受詬病

「兩規」即通常所說的「雙規」,以往中共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時,往往使用「雙規」的手段,即是要求有關涉案的官員幹部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涉案問題對當局作出說明。然而,「雙規」並非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中共在進行紀檢調查時,一個先於司法程序、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隔離審查措施,故其合法性一直受詬病。

草案中以留置取代「雙規」的新舉措,對於留置的適用情況、適用對象、具體方式都作出明文規定。草案明確,留置時間最多不超6個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4種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同時被調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也做出了規定,包括採取留置措施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親屬等。

黨媒:留置取代「雙規」 法治懲治腐敗

《人民日報》海外版微信公眾號「俠客島」認為,與「雙規」相比,留置擴大了監察範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同時,通過留置取得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移送起訴的證據。

文章引述中央紀委副書記肖培指,以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文章認為,留置代替「雙規」不僅賦予「剝奪被調查者人身自由」的法理依據,也可以有效防止被留置人員遭受不法侵害進而保障其合法權利,是對此前反腐機制法治困境有力的程序反思,不只是名稱術語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