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反腐:黨紀國法兩途並進 中共誓要做到「自我監督」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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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中共打貪捉老虎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大批中低層幹部游走於黨紀與國法之間的灰色地帶。(Getty Images)

一黨長期執政下,執政團體如何實現「自我監督」?這是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下稱六中全會)的主要議題。據官方新華社報道,六中全會集中研究「從嚴治黨」問題,制定「黨內政治生活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國防大學教授顏曉峰向《人民網》表示,由此可見是次會議乃為訂明紀律規範,為「從嚴治黨」提供制度保障。

習近平於2012年接任總書記,當時就直言:「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我們要警醒啊!近年來我們黨內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性質非常惡劣,政治影響極壞,令人觸目驚心。」其後他展開反腐打貪運動,聲言要老虎蒼蠅一把抓,由中紀委書記王岐山主理其事,幾年來不斷有大案震動內地官場。可是中共反腐遠不止於動大手術急救,最終目標為實現自我新陳代謝。

周永康倒台以外…

回想2014年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倒台前,坊間已風傳相關消息長達兩之久,原因由貪腐事發到政變失敗,說法不一而足,官方亦一直不予置評。直至立案審查消息正式公佈前夕,中共新聞發言人才於公式回答以外加上一句:「我只能回答這樣了,你懂的。」可見當時反腐運動仍採取秘密處理方式,官方迂迴尷尬地透露風聲,公眾和傳媒少不免加油添醋,解讀事態為純粹權力鬥爭。

就在周永康案正式曝光前約10天,中共官網發佈貪腐案件處理程序。一般案件分為5個步驟:受理→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移送審理,由中紀委全權處理,可按黨紀對犯事者執行「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以及按政紀免除其行政職務;

政治局級別官員的查處程序則較為複雜,分為7個步驟:中紀委調查→中紀委提交報告→政治局審議報告→免除犯事者黨職→停止其政治局委員職務→免除其行政職務→「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由此可見,反腐運動一開始就不只為殺雞儆猴,以落網大老虎震懾人心,中共高層還期望建立反腐制度,一勞永逸,毋須再引起權鬥猜測,就能以黨規國法平穩清理腐敗份子。

周永康自恃手執武警指揮權,幾乎武警變成私人軍隊。(Getty Images)

「違紀」還是「違法」?

遵行上述案件處理程序,配合訊息公開,故然可以引導公眾預期,減少謠言猜度,但講到建立有效反腐機制,足以取信於民,中共還要探索如何區分黨紀國法。中國幹部一般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共黨員,也是政府官員,所以反腐同時有黨紀和政紀兩面,分別以黨規和國法處理,然而現實操作卻常有落差,兩套規範互有重疊、界限不清,導致產生空間讓幹部於「違法」與「違紀」之間混水摸魚。

雖然中紀委於去年3月已頒佈規定,要求各級機關通報違紀案件,今年初《新京報》卻於社論提到,地方機關視「違紀」為「內部問題」,從中操弄,只提供違紀查處數字,鮮有通報詳細案情,而且一般不公開犯事者姓名,致使犯事者可以含混過關,「帶病提拔」現象屢見不鮮。甚至中央機關亦未能幸免,人社部於8月披露,轄下有司局級官員因騙取住房補貼,「違紀被免」,但兩個月後就原級復出,轉任他職,工資待遇大幅提高,現已回復免職處分,降級調用。

如何判辨「違紀」和「違法」呢?2014年7月,中紀委以「利用職務謀私利」為由,黜降昆明原市委書記張田欣紀為副處級,貶黜江西省委常委趙智勇為科員,兩案均按違紀處理,未有移送司法機關。按內地刑法,個人涉案受賄5000元(人民幣,下同)已可立案調查,盜竊公私財產1000元以上最多可判監3年,因此如以內部違紀方式,處理兩宗幹部「謀私利」案件,實在啟人疑竇。

黨國難分下,黨組織領導反腐工作,執行「自我監督」,要不要走到「移交司法機關」這一步,當中考量外人難以知曉。如於2015年,中紀委聲稱奉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有鑑於犯事者認錯悔罪,配合組織調查,退繳違紀所得,僅以「嚴重違紀」作處分,包括農業銀行前行長張雲。其後《財新網》引述知情人士,稱此前司法機關追究兩名農行分行行長受賄刑責,張雲亦牽涉其中,但只遭中紀委行政撤職,留黨察看兩年,未有移送法辦。

中紀委書記王岐山:黨紀和國法不是同一概念。(Getty Images)

中共如何分開「黨紀」和「國法」?

中共反腐依賴「自我監督」,不走黨外機關監察制衡這條路,遭遇政治侷限不足為奇,但於現行體制框架之中,中共高層近年致力修訂各項黨規,釐清「違紀」與「違法」分野,盡可能縮小灰色地帶,以期增強制度公信力。據中共官網報道,黨內總計有1178件法規文件,由2012年6月至2014年年底,中共中央已廢止322件,宣佈369件失效,另有42件需要適時修改。

去年,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就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表明,「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大公報》為此訪問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他指出黨規國法常有重疊以至衝突之處,例如黨員觸犯黨紀,黨組織可按黨規拘禁犯事者,甚至抄家和充公收入,仿如國家司法系統般行使刑罰權,剝奪個人自由和財產,所以修訂條例時或者需要相應調整裁減。

實則按中共過去幾年做法,黨紀一邊的最高處罰已止於「雙開」,未見「侵入」公民權利範圍,另避免「雙規」之類字眼。據悉,黨內紀檢工作條例與國家《行政監察法》包含相近條文,可以要求嫌犯於指定地點和時間,交代案情;過往一見「雙規」兩字,代表黨組織已立案偵查或逮捕嫌犯,但此字眼已不見於官方案件處理程序,取而代之的是較為非正式的「帶走調查」。

除了劃分「黨紀」與「國法」的權力界限,中共亦嘗試分開兩者規範性質,國法主要保障公共利益,而黨紀則針對幹部私德作風。例如幹部「與他人通姦」,內地國法未及追究,但黨紀則有明確罰則;國法容許公民享有遷居權利,但如果幹部當「裸官」,安排一家大小移民他鄉,黨紀可以防止貪腐外逃為由,施加懲處。可是遇上前述「以權謀私」案例,貪官污吏同時掉進黨紀國法兩張法網,黨組織要開那一張,收那一張,其間界線仍是模糊不清。

「制度保障」仍服膺於體制

中共實行「自我監督」,潛台詞是不容任何黨外力量分享權力,獨立監察執政幹部,但「自己查自己」不單成效存疑,同時不易取信於公眾。

由於中共希望群眾相信,打貪不只是權鬥,一黨「自我監督」不只是一時政治運動,那就不得不提供「制度保障」,以程序、條例、修訂等等塑造客觀公正的形象。所謂「制度保障」卻非獨立於一黨以外,執行「國法」公權力;相反,「制度保障」仍服膺於體制,包含「黨紀」與「國法」雙重權力原素,由中共統一行使。

儘管反腐運動聲勢浩大,但只要前提必然是一黨專政,那麼不管怎樣努力釐清黨紀國法,中共要走出「自我監督」的困境必然不易:一邊保障絕對權力,拒絕黨外制衡,另一邊竭力滿足廉政訴求,營造公正觀感。外界對此雖然普遍不看好,但是這次六中全會就是要打破這種宿命論。

十八大後落馬中共高層(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以上及十七屆政治局委員以上)

*主要資料來源:中共新聞官網及百度百科

中共黨內級別

姓名

曾任重要職務

落馬首報時間

官方所公佈罪行

政治局常委

周永康

政法委書記

2013年7月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政治局委員

徐才厚

中央軍委副主席

2014年6月

涉嫌受賄,開審前病亡

 

郭伯雄

中央軍委副主席

2015年4月

受賄罪

中央委員

蔣潔敏

國資委主任

2013年9月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李東生

公安部副部長

2013年12月

受賄罪

 

楊金山

成都軍區副司令員

2014年10月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令計劃

中央辦公廳主任

2014年12月

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

 

周本順

河北省委書記

2015年7月

受賄罪有待法院審理

 

楊棟樑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2015年8月

受賄罪、貪污罪有待審理

 

蘇樹林

福建省委副書記

2015年10月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王珉

遼寧省委書記

2016年3月

涉嫌受賄,由黨組織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田修思

空軍政委

2016年7月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軍紀委調查

 

黃興國

天津市委代理書記

2016年9月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

中央候補委員

李春城

四川省委副書記

2012年12月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王永春

中石油副總經理

2013年8月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萬慶良

廣州市委書記

2014年6月

受賄罪

 

陳川平

太原市委書記

2014年8月

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審結候判

 

潘逸陽

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

2014年9月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朱明國

廣東政協主席

2014年11月

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審結候判

 

王敏

濟南市委書記

2014年12月

受賄罪

 

范長秘

蘭州軍區副政委

2014年12月

涉嫌違法犯罪,軍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楊衛澤

南京市委書記

2015年1月

受賄罪審結候判

 

仇和

雲南省副書記

2015年3月

受賄罪審結候判

 

余遠輝

南寧市委書記

2015年5月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呂錫文

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5年11月

受賄罪正於司法偵查階段

 

李雲峰

江蘇省常務副省長

2016年5月

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黨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