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司法改革推審案「疑罪從無」 嚴禁偵查機關「非法取證」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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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法院裁判案件,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據《澎湃新聞》解讀,《意見》分為5部份,共計33條,以「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宗旨,主要為理順刑事訴訟審判制度。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解說:「反思目前發現和糾正的冤假錯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觀念尚未根除外,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一些關鍵性的訴訟制度未能落到實處。」他認為《意見》改善現行法律制度,以期貫徹「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原則,從而達致公安、檢察及司法三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防範再生冤假錯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片)

官方建議提高辯護水平

對於「疑罪從無」,《意見》規定法院應根據案情和證據,排除合理懷機,方可判罪定讞。戴長林便解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把握疑罪的標準,將來還要認真研究,準確把握,明確什麼樣是疑罪、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

此外,最高法承認現時刑事案件辯護率低,當事人不重視聘請辯護律師,辯護水平亦不高,無助促進司法公正,《意見》就此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關部門,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加強辯護律師地位和作用。

口供以訊問錄音錄影為準

至於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戴長林指出,2012年版本《刑事訴訟法》雖然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惟此規則僅為法律原則,缺乏具體規定,加上當事人難以就此呈請,導致往往無法判斷案件是否涉及非法取證。

有見及此,《意見》指明刑訊、暴力、威脅等取證方式均屬非法,當局應排除相關證據;偵察機關所得證據如不符法定程序,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之虞,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當局應不予採納。戴長林稱:「證據不僅要內容真實可靠,取證的過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另一方面,為避免刑訊逼供,《意見》規定錄取口供以「訊問錄音錄影」作準,戴長林認為:「記錄也可能有誤,但是同步錄音錄影不會有誤。」假如公訴人未能提供錄音錄影,選擇、剪接或刪改相關片段,當局應不採納其中證供。同時,《意見》要求偵查人員必須親身出庭作供,不得以簽署文件代行其事,否則法院不得承認供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