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正當防衛認定指導意見 要求矯正「誰死傷誰有理」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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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物件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9月3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微博)

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意見指,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意見指,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近年來,內地發生多起市民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制止犯罪,卻反被指故意傷害等罪而遭逮捕的案例。就在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少年胡某某在制止一名涉嫌猥褻的52歲男子雷某某逃跑時,將他踢傷。事後雷男因傷住院,要求胡賠償20萬人民幣不果後,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於8月21日將胡刑事拘留。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巨大爭議,許多民眾認為胡姓少年見義勇為,不應被捕。永州公安局此後解除了對胡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