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5000萬 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李瑋一審獲刑15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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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22日),山東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李瑋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李瑋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李瑋利用擔任齊魯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泰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1003萬餘元。
2003年6月至2023年10月,被告李瑋利用擔任魯銀投資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齊魯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泰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魯信投資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股份購買、貸款辦理、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3998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李瑋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予並罰。鑒於李瑋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既遂部分的贓款及孳息全部追繳、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