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審議新法 境外涉「破壞民族團結」將受法律制裁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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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於上周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根據已公布的草案條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分、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故意引發或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此外,草案一併提出,境外人士如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新華社》報道,2009年新疆發生「七五暴亂」後,北京官方開始調整民族政策,強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淡化民族差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是首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將「民族團結」系統性地納入國家治理的頂層設計。該草案採用「序言+7章」體例,共設62條。

在「構築共有精神家園」部分,草案規定,公民應當維護中華民族形象,尊重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不得進行侮辱、貶損和褻瀆行為。國家將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草案還提出,國家支持香港、澳門特區開展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及國情教育,引導港澳同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草案同時規定,應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各民族和諧融居及互嵌式發展。草案強調,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如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