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拐子佬獲刑3年 刑滿釋放不知悔改再拐10多人 終被判死刑
來自四川達州的王浩文,自2001年開始夥同其他人拐賣了15名兒童。2006年,他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惟刑滿出獄後仍不治悔改,又先後拐賣10多名兒童。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對其作出死刑判罰,央視近日對該宗案件進行詳細披露。
公開資料顯示,王浩文,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四川省達州市渠縣報恩鄉沙灣村人。
王浩文自高中畢業後便一直沒有穩定工作,1987年2月,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他離開家鄉前往湖南岳陽一家蘆葦場打工,並使用「王維」這一名字製作假身份證件,娶妻生子。1996年,他因在蘆葦場開票套取現金被拘,之後再次潛逃。
2001年10月,王浩文在湖南岳陽拐賣兒童雷某某;2002年至2003年,王浩文在湖北黃岡、黃石、咸寧、荊州等地實施了一系列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他先後拐賣了11名兒童,其中一名6歲兒童因認知能力強無人收買,被王浩文遺棄在黃石市陽新火車站,後被警方找到。其他10名被拐兒童均下落不明。
2006年11月,王浩文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出獄後,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王浩文連續拐賣兒童6名。2014年4月至6月,王浩文將3名兒童賣到廣東汕頭。截至至2014年6月,王浩文在多地流竄作案十四宗,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前罪和漏罪合共拐賣兒童14人。王浩文的犯罪行為,導致有被拐兒童的母親喝農藥輕生,還有被拐兒童的父母離婚,給所有被拐兒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
2023年4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浩文拐賣兒童11人,獲利19.9萬元人民幣,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訴。
2024年4月,檢方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遺漏罪行並起訴。2024年6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浩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拐賣1至6歲的幼兒多達11人,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浩文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11月28日上午10時,王浩文拐賣兒童案在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了二審開庭。
2025年1月21日,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王浩文被判維持死刑。庭審當天,多名被拐兒童的家長出現在旁聽席上,他們無法克制內心的怒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