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貪逾億 獲刑15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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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一案,被告李剛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追繳在案的李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大邑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區)委副書記、縣(區)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02億餘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於其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