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台廣告代言監管指南 禁止以「種草」變相發布廣告

撰文:姜庚宇
出版:更新: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日前出台《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對11種具體情形明確了是否屬於廣告代言行為,並將以「種草(網絡流行語,指推薦好貨誘人購買)」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導致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廣告並被欺騙、誤導的代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

在內地網絡,「種草」和「安利」的意思是一樣的,即指把一樣事物分享推薦給另一個人,讓另一個人也喜歡了這樣事物。而「長草」則是是在被種草的過程中,心中的購物慾望不斷膨脹,「拔草」則是指把「心癢癢」的購買慾給「拔」除。此外「狂草」一說則是指被種草後,對某種東西的渴望已經「長草」到瘋狂的地步了。

《指南》除了禁止「種草」形式的變相廣告外,亦確認了7種情形為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情形包括: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明星合夥人」、「入職」等名義為廣告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但實際不存在真實投資、合夥、勞動合同等關係;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在綜藝節目、影視節目植入廣告中為所涉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

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情形亦包括,網絡直播營銷的內容構成商業廣告,參與直播並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雖然宣稱直播出於公益目的、收入用於公益用途,但網絡直播者的行為符合商業廣告和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特徵的。

《指南》也排除4種不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情形,包括黨政領導幹部以促進發展、拉動消費、推動鄉村振興為目的,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網絡帶貨推廣,未謀取個人經濟利益的。

根據《指南》,代言行為涉及的內容存在不良導向和虛假情形,利用消費者組織、產品質檢機構、不滿10歲未成年人等特定身份人員或組織進行廣告代言,代言人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等均被列入涉嫌違法的負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