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認提出給于文鳳10%分成 屬表達對女友心意:是兩人的私事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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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鳳入稟追討舊愛周星馳逾7000萬投資佣金案今日(25日)繼續於高等法院開審,案件的原告是于文鳳,被告是周星馳,于由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大律師代表,周則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周星馳於下午二時十八分回到庭外,由於仍未夠鐘開庭,他在門外等候並與高院的工作人員傾偈,期間有說有笑。

開審後,周承認於2002年的其中一晚於普樂道7號有跟于說過,會就于幫他進行的物業投資賺得利潤的10%給予對方。袁國強提出若當時周沒有答應分10%利潤的佣金給于,于便不會全職幫他,每月2萬元實在太基本,周表示不同意此說法,並一外再重申:「于小姐幫我係因為佢想咁做,佢喜歡。關於分成係我主動提出嘅,同呢個協議無直接嘅關係。我諗佢係想幫我囉,因為我係從事電影工作,同埋佢係我女朋友。」周再次強調:「于小姐幫我主要原因係佢願意,佢喜歡同埋佢想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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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鳳入稟追討舊愛周星馳逾7000萬投資佣金案今日(25/11)繼續於高等法院開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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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問到周,于與他家人的關係如何,周表示:「有好有唔好啦,同我阿媽就麻麻哋,其他就ok嘅。」對於陳述書其中一段講到于與他已有親密關係,周說:「可能係用字嘅問題,我喺度講返,佢會間中上嚟我屋企嘅,我唔可以講話好經常,不過一個禮拜起碼都有一兩日。」年份大約在2002年。袁呈上周媽媽的證人陳述書,周表示:「呢個係我阿媽嘅諗法。」並承認這是關於字條和節日卡的真相,周媽媽指于經常向周要求禮物。周承認是這樣的,但又指于不是經常向他要求禮物:「呢啲係我阿媽睇到嘅嘢,可能係佢特別在意送禮物呢啲,佢 (于) 有寫好多嘢畀我,但唔係經常要禮物。」周稱他很少送花和珠寶等這些禮物給于,周表示:「平時我都無乜時間,唔會成日送花同禮物畀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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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被問到為何他與于會傾起物業分成的事,他憶述:「因為我哋坐喺露台見到全香港嘅高樓大廈,我就講起物業,同埋我對物業投資嘅諗法,佢都好贊同,所以就講到分成,講到物業投資會畀分成佢。」對於周的證人陳述書表示他的原意是給予于小姐金錢上的禮物,作為情侶間的心意,而並非作為工作上的報酬。袁追問金錢上的禮物是什麼,周表示這是一個心意,是禮物,是錢的意思,也是10%的利潤分成。法官問給錢予女朋友作禮物不奇怪嗎?周說:「唔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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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表示自己主動提出送于10%利潤是因為于很相信他和很支持他,支持是指各方面,包括協作他作物業投資。袁問周為何不提出直接給她一筆錢或禮物,而是講明會給她固定的10%佣金,這樣像把于當作是物業經紀?周說:「因為當佢係女朋友,所以畀佢一個好大嘅百分比。」法官問為何不是提出送禮物而是10%分成,周說:「對我嚟講係差唔多性質,同埋咁樣可以鼓勵于小姐更加勤力啲。其實鼓勵于小姐勤力啲呢個唔係重點。因為講到物業投資,當你相信自己嘅眼光,而最後又成功做到呢件事出嚟,呢樣係最開心,會有一份滿足感。」

袁問周為什麼不等到他已成功投資物業才送女朋友禮物,而是事前講明,周說:「都無乜點解,咁當時我講咗出嚟,佢又同意,就係咁樣。」周表示這個口頭承諾的饋贈是他和于兩人的私事,袁問他在2010年3月兩人分手之前,可有曾跟任何一位家姐、媽媽或朋友提及有關饋贈,周說:「印象中無。」法官表示明天準時10點開庭,並要求周明天10點要坐在證人作供位置。周離開時戴上帽子,穿上外套再戴上外套的帽子,在一班人陪同下從正門離開高院。記者問到案件可有影響心情,他未有回答,但見他心情輕鬆,跟身邊人有講有笑。中午送李小龍模型給周的那位超級粉絲,竟然在偶像準備登車離去之時埋到身,一手捉住周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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