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 辦方律師求情理由逐項數已損失一百萬
撰文:黃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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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的案件,今日(4/11)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判刑,法官指出楊明案發時的行為極之危險,他失去控制車輛,運用理智的能力,宣判楊明第二項控罪監禁20日,因本案一波多折折騰了7個多月,扣減2日,實際刑期為18天監禁,停牌2年,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第三項控罪則罰款3千。辨方律師向法官提出上訴保釋獲准,法官宣布楊明的上訴保釋條件為3萬元現金保釋金。
當中,辦方律師求情理由為身為家庭經濟支柱的楊明,每月以4萬元供養父母,他由去年12月起停薪,無法拍攝電影及劇集而損失一百萬港元。其實除了演藝事業,與十億身家的拿督千金莊思明拍拖4年的楊明,近年都開始做生意努力吸金,除跟朋友於馬來西亞投資搞服裝生意外,另與好友合資開燉湯店,而且生意不俗,更開分店,吸金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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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