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將港納互助範圍 港男拖篋棄屍案現轉機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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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際司法互助,台灣立法院昨日(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並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明確訂定台灣與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事項。
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在初審通過時表示,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在法案完成立法後,台灣便可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後,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表示這將對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有幫助。(資料圖片)

據三讀條文明定,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可請求或提供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及返還犯罪所得等。而法案的主管機關台灣法務部亦指出,目前台灣除了與美國、南非、菲律賓間訂有司法互助協定外,尚有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及「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但若要和其他國家進行交涉,均須逐案審查,證據能力常遭質疑。而司法互助法通過後,將具標準作業程序遵循,立即可解決問題。

而三讀條文亦規定,未來台灣要向他國尋求司法互助,須透過法務部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再向目標國家提出要求,反之亦然。此外,本法亦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另假如他國若未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台灣必要幫助,台灣有權拒絕協助。三讀條文也將台灣與中國大陸、港澳間刑法互助請求納入規範,未來除「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外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將準用本法規定。

對於早前發生的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表示,現在雖然沒有法律,但還是有進行互助,不過香港對司法互助並不熱衷,這次立法後對案件一定有幫助,因為台灣可以透過大陸委員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TVBS/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