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漢除夕趁家人團年 放火滅門全家6死5傷 高院:不判死邏輯不通

撰文:聯合新聞網
出版:更新:

台灣男子翁仁賢於2016年除夕,趁家人團年時潑汽油縱火,企圖「滅滿門」,父母等家人6死5傷,他一、二審都被處死刑,最高法院卻以被火燒傷的人可能不是翁「直接縱火」受傷、鑑定證人少唸證人結文等理由撤銷死刑、發回更審。翁的家人不斷要求法官判他死刑,但訴訟漫漫,高院更一審再度判決死刑已是3年後,未來還面臨最高法院是否再度「撤銷死刑」考驗。

翁仁賢縱火燒死父母等6人、4名親屬也負傷,但他的死刑被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翁死刑。(聯合新聞網提供)

更一審判決書中提到,翁仁賢自小個性強硬、孤僻、離群,人際關係不佳,與親人感情不睦,遇雞毛蒜皮小事就無限擴大,常怪罪他人,對父母、兄長積怨多年,思量如何以最短的時間、最有效率的方式殺害全家。2016年除夕夜,翁家家族大小回到龍潭老家團圓,老家餐廳窄小,呈ㄇ字型,只有1 個出入口,當時開了2桌,家人入坐後,翁先往三合院停放的汽車潑汽油,接著而走向餐廳內潑灑,再用報紙點燃火勢,餐廳瞬間成煉獄。

翁的父母、看護、侄兒、侄媳婦等5人葬身火窟,骨骼炭化,他的侄女翁全身也受有90%的2至3度燒傷傷害,送醫25小時候也喪命,另有4名親友也受不同程度燒燙傷。當時有5、6個人因聞到汽油味,事先外出查看,逃過一劫。

高院更一審認為,生命無價,恣意殺害他人的暴徒,卻不准公權力剝奪他們生命,邏輯上有失平衡。如犯罪嫌疑人惡性重大,犯下滔天大罪,鐵證如山,求其生而不可得,為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安全,「懲前毖後,仍有判決死刑之必要」。

高院更一審也指,法律是現代社會的行為準則,要如何適用法律,應考量各國國情、文化、善良風俗、國民情感等各項因素,不宜全盤接受他國法律、制度、見解。審判者在立法院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在審酌案情量刑之際,自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

高院更一審認為,生命無價,恣意殺害他人的暴徒,卻不准公權力剝奪他們生命,邏輯上有失平衡。(GettyImages)

而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1項明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段,要求國家為「防止和懲罰剝奪生命的犯罪行為」,應「採取措施」之義務,嚴加約束與限制剝奪人民生命之情事,並沒排除國家機關非「任意或無理」剝奪人民生命,亦即非完全廢死。

法官認為翁仁賢的父母恩天高地厚,兄弟一同成長,宛如手足,子侄輩,與自己孩子無異,屬關係密切的親族。但他卻殺害6人,包括父母、侄子、侄媳婦與看護,泯滅天良,視人命如草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高院曾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教授鑑定,認翁仁賢「難以司法教化」、「再社會化之進行仍屬不易」。加上翁的大姊、二姊、二嫂、三哥、四哥、侄子、侄女證言,和他歷來的供述,足認他無法修補與家人的關係,凡事鑽牛角尖,無法開導,要改變翁殺人的動機「難如登天」,再教化、再社會化可能性極低。

法官認為翁仁賢的父母恩天高地厚,兄弟一同成長,宛如手足,子侄輩,與自己孩子無異,屬關係密切的親族。但他卻殺害6人。(GettyImages)

另外,翁沒有重大精神疾病,也不曾看病就診,桃園療養院鑑定,排除有Psychosis(精神疾病) 的可能性。

法院量刑也需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但翁歷來供述不知悔改,法官難以寬宥,而他自己又表示「我沒有提起上訴,所以我並沒有上訴理由。」對於原本判處死刑判決,坦然接受,本件量處死刑符合社會通念、罪刑相當法則。

合議庭認為,翁仁賢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顯已非死刑以外的其他矯正刑所能教化,如果判無期徒刑不足以還被害人公道,權衡公平正義理念,並維護社會秩序、國家治安必要,判翁仁賢死刑。

【本文獲「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