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一讀通過 羅志祥事件或將有法可罰

撰文:袁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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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底,台灣明星藝人「小豬」羅志祥被女友周揚青在微博爆料指控,即使有穩定交往對象,還是長期與多名不特定女性有性關係,甚至刻意尋找一夜情與參加性愛派對的機會,讓羅志祥名聲掃地,多款在中國大陸的代言被撤下,兩個綜藝節目《創造營2020》與《極限挑戰》都在微博宣布撤下小豬的相關內容,甚至可能被廠商提出賠償。

周揚青發長文證實已與羅志祥分手,同時大爆男方私生活不檢點。(周揚青﹑羅志祥微博圖片)

無巧不巧,由於之前南韓網路性剝削的「N號門」沸沸揚揚,台灣立法委員蘇巧慧提出立法《性侵害隱私條例》的草案,並於5月1日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若三讀通過立法,未來只要未經對方同意、公開散佈其性行為的私隱,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報復性、以損害對方名譽為目的的散佈,還能加重1/2的刑期。

由於法條草案中第18條明確規定:「未經同意散佈、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也就是不限定錄音、錄影,而是連文字或是口述都能包括在內。而且也不限定公開傳播,在草案其他條文中,光是「告訴別人」都可能觸法,最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這條草案立法通過,未來的「周揚青們」只要是在台灣境內散佈對方性事上的訊息(例如性癖好或性事頻率等等),就會成為受罰的對象;而且,由於周揚青以「女友」身分貼文,又表示要讓社會知道羅志祥的真面目,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出於報復目的,而被加重刑責。另外,新聞報道如果刊登「羅志祥們」的身分、姓名,或是引述性私隱的內容,也會遭到罰款。

羅志祥事後表示鄭重的向周揚青道歉。(羅志祥IG)

甚至,就算是在私密的網路論壇裏交流性事,也會因為草案內容並未限定「公開傳播」,也可能成為判罰的對象。而在草案的其他內容裏,也包括「暗示」其他任何人的性私隱內容,也會被判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蘇巧慧於5月2日在臉書貼文表示,這條草案是於2018年就提出過了,和羅志祥事件並不相關。是因為2020年又爆發「N號門」事件,證明性私隱外泄問題越來越嚴重,而朝野各黨派立委也都有共識,才會迅速完成草案的一讀。

但是,其實在2018年的草案中,是限定了性私隱「影像」,而並沒有包括文字、圖畫、聲音與其他方式。而且,2018年的舊草案,也只處罰「公開散佈」,並不處罰「告訴第三人」的這種方式。

台灣有評論認為,這樣的新草案大量限縮了「言論自由」的空間,憂心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否正在開倒車。保護「性私隱」是否應該採取激烈手段,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分寸應該如何拿捏,可能成為未來草案審核的著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