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讀通過 調戲同性者裁罰6000新台幣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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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周二(29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將現行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6000元新台幣(約1678港元)以下罰鍰的規定改為調戲他人,意味着該規定將適用同性猥褻事件。

近年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惟上述條文僅針對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對此立法院通過將現行條文內「異性」二字修改成「他人」,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須處相關罰鍰。

修正後的立法說明指出,社維法第83條創設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亦同樣有違反倫常之虞,故裁罰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