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大陸資金 前立委參選人馬治薇獲刑2年8月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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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一審認定僅違個資法判刑8個月。周四(16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僅構成違反「反滲透法」規定,判刑2年8月,可上訴。
台灣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違反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新台幣(約253萬港元)以下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105萬元新台幣(約26.6萬港元),參選2024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國家安全法部分,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無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不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要件,判決無罪。
然而,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8月。
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採不公開審理,馬治薇辯護人陳麗玲表示,馬治薇認罪違反個資法,請求輕判;被訴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仍不認罪。周四,二審宣判判刑2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