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全動法》戰時政府可管制媒體、擬動員造冊16歲以上學生惹議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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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情勢緊張,台灣國防部21日預告將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法案新增,未來在因應戰爭由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將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對於哄抬物價或是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28元港幣)以下罰金。

台灣國防部2月28日回應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只適用於動員時期,強調「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的自由與權益。」

此外,日前台灣教育部擬召集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開會討論,16歲以上學生不分男女參與的學生青年服勤動員準備執行計畫的造冊資料,要填入台灣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系統列管運用在台灣引發要動員學生上戰場的質疑。

對此,台灣國防部表示,因現行條文內容,多偏重規定動員準備事項,但就動員實施後指揮體系及戰時徵用等規範顯有不足;且經考量區域威脅情勢,以及凝聚「全民國防」理念共衛家園的必要,國防部啟動修法工作,期能周延相關配套、完備整體動員機制。

台灣國防部表示,「由於非常時期緊急動員作業的成效,攸關國家存續,世界各國均強調平時要能周全整備,戰時方能有備無患。」國防部指出,「全動法既屬進入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則相關依法規定的必要管制措施,自僅適用於實施動員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的自由與權益。」

從海底走上來的台軍。(台國防部供圖)

台修《全動法》管制媒體遭質疑「比戒嚴還嚴」?

據了解,台灣修《全民防衛動員法》當中提到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引發不少台灣媒體質疑,與戒嚴時的管理相似。台灣國防部指出,戰時管理措施早有類似辦法,未箝制新聞自由,乃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部分媒體「如同戒嚴軍管」之述,恐非事實。

據了解,《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改草案第33條新增,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2021年,蔡英文着迷彩盔視察台軍火炮射擊。(台灣總統府供圖)

草案第61條則新增,「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針對戰時哄抬物價、囤貨者,草案第60條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