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還需要和理非非:納思邦論憤怒

撰文:黃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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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著這些人和事,我們可以不憤怒嗎?」面對近年香港社會政治光怪陸離,我們大概都問過或被問過這一個問題。但是縱使我們面對著各式各樣的社會政治偏差和缺失,我們又是否必需憤怒呢?

 

納思邦對憤怒的批判

 

就此問題,芝加哥大學法學與哲學教授瑪莎.納思邦(Martha Nussbaum)在她最近出版的Anger and Forgiveness(中文譯名:《憤怒與寬恕》)和香港城市大學的一場公開講座中給了我們一些提示。在前幾日的公開講座中,納氏主要談及的是「憤怒」此一情緒在革命正義(Revolutionary Justice)中的角色和作用。納氏指出,在功效或是道德考量上,「憤怒」在革命正義或是其他政治領域中都是一個不當的情緒。納氏根據亞里士多德以及其他現代心理學家對於憤怒的理解,指出報復心理是「憤怒」情感當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正因憤怒包含了這種報復心理,所以納氏認為它不應在我們的政治決定中扮演任何角色。

 

就這個論點,納氏繼而指出報復不能夠為社會帶來甚麼改變,因為報復心態在本質上是面向過去的:復仇的目的是要使侵犯者感受痛苦。按此理解,復仇不會真正的給被害者帶來直接幫助。面對社會不公平、政治不公義所帶來的傷害,納氏認為我們更需要做的是改變社會和政治體制,以確保那些不公平、不公義的現象不再出現,亦使到不會再有更多受害者的出現。而要改變社會和政治體制,僅考慮怎樣能夠使到侵犯者受苦是不足夠的,我們更需要有一種面向未來的心態。換言之,因為憤怒與報復兩者密不可分,而報復心態是無助我們面向未來、改變未來,甚至是阻礙我們直視未來的。在納氏的想法下,憤怒不能為社會政局帶來正面作用,我們亦要努力免除憤怒對我們的思想帶來的限制。

憤怒的創傷後遺症

 

但納思邦亦指出,在某種特定的傷害之下,報復的確可以為受害者帶來一點功效;而此種傷害,就是地位的傷害(Status Injury)。由於地位的傷害關係到個人在社會上相對的位置,在這個情況之下,若我們能夠透過報復手段使侵犯者和受害人的社會相對位置回到原點,報復確實是有其作用的。例如,A君因為B君的誹謗令他的社會地位變得比B君低;在這個例子中,如果A君成功向B君報復(即,A君透過某些手段貶低B君的社會地位,或令B君在社會的相對地位比他還要低),受害人A君的確能夠透過報復而回復原來的社會相對位置。不過納思邦教授認為這種想法在政治領域上並不能適用,因為我們不應把社會政治問題帶來的傷害當成地位的傷害;如果我們把社會政治問題帶來的傷害僅僅當成地位的傷害,這實際上是將所有不公平、不公義轉化成關於自身(相對)地位的問題。這不單展現了一種自我中心、自戀的傾向;亦代表了我們之所以關注那些不公不義,只是因為它們影響到我們自身地位。簡而言之,當我們把社會政治問題帶來的傷害理解成地位的傷害,我們所關心的終究只是自己的地位,而不是社會政治層面的問題。

應否憤怒的倫理思考

 

現在,讓我們回到最基本的問題:「面對種種不公不義,我們可以憤怒嗎?」正如上文所指,納思邦認為面對不公不義,憤怒既沒有功用,它亦可能給我們一種錯誤的道德考量;當然,納氏並沒有完全否定憤怒能夠使人對不公不義覺醒的此一作用。不過,她更重視的,是把憤怒轉化成希望的能力。而這種轉化憤怒的能力,正是建立在理性思考未來之上。

 

原則上,我並不反對納思邦對「憤怒」情感之政治意義所做的分析。但是,我認為納氏以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cis)的框架去理解「憤怒」可能忽略了另一個重要的道德問題:因為德性倫理學著重個人德性發展,在這框架之下,「憤怒」的政治意義是要理解為一種對自我情緒的控制問題,而有關「憤怒」帶來的種種道德責任亦會放在個人身上。但我們今天所面對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那些憤怒與仇恨的宣揚者。對於宣揚憤怒與仇恨的人——尤其是那些只是為私利而宣揚憤怒與仇恨的人——納氏大概只能要求其他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或者,依據德性倫理學的概念,我們可以把那些人當為道德腐蝕者(Moral Corrupter);是他們使人腐化。無論如何,我認為我們都不能迴避對於憤怒與仇恨宣揚者的道德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