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五路論證 - EP17

撰文:01哲學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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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一世紀開始,由於阿拉伯人統治西班牙及十字軍東征,大量經由阿拉伯哲學家詮釋過的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著作流入西歐,對很多西歐思想家影響至鉅。其中最為著名的思想家當屬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伊斯蘭世界不少哲學家一樣,當時的天主教道明會(Dominican Order)亦熱衷發掘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中的神學成份。阿奎那作為道明會的修士,自然深受該會影響,走上研究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之路。

形而上學

 

阿奎那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思想,認為形而上學是首要科學。因為形而上學所研究的對象——即存在——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而各門科學都是只是研究單個個別的存在者,但形而上學所關心的是存在本身。阿奎那認為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當中的存在概念指的是實體的存在。舉例來說,當我們斷言小明是膽小的,我們就是斷定了有小明這一個實體存在,而膽小則是小明這個實體的屬性。

 

實體是支持屬性的基礎,沒有了實體承載,屬性便會因為無所依附而消失。屬性則是多變,但無論小明是英俊還是變得醜陋,還是同一個小明。不過衍生一個問題:若人要進行認知行為,那到底是認知了該物的實體還是屬性呢?阿奎那認為實體與屬性是互相依賴的,我們不能認識無實體支撐的屬性,也不能認識無屬性依附於其上的實體。

 

形式與質料

 

若要研究實體與屬性的概念,阿奎那首先必要回答到底實體是由甚麼東西構成,於是阿奎那引入了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第二組概念,即形式與質料。以一棟房子為例,房子的長、闊、高是規定房子的形式,而磚頭與木料等是屋子的質料;實體即由形式與質料兩者構成。不過形式與質料之間的角色位置不是固定不變的,較高一級的東西相較於低自己一級的東西是形式;較低一級的東西相較於高自己一級的東西是質料。例如比較房子和磚塊,房子是形式,磚塊是質料;而比較磚塊和紅土時,磚塊是形式,紅土才是質料。(參見:亞里士多德(上):傳承.邏輯.本體)除了角色位置可以隨高低層級而變化,阿奎那亦認為在形式與質料之間存在運動的變化,質料本身可以通過獲得形式而由潛能導向實現。由此,便引入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的另一組概念,即潛能與實現。

 

潛能與實現

 

質料如果沒有被形式所規定,它只是純粹的潛能。質料可以通過被形式所規定,慢慢實現自身的潛能,走向實現。若以紅土作為質料,經過設計,紅土成為磚塊;而磚塊又進一步被利用來蓋房子,變成宏偉的建築物,如此一來,最初作為質料的紅土便不斷獲得規定,自身慢慢變得豐富和複雜起來。那麼質料能否完全實現自身,由純粹潛能走向純粹實現呢﹖阿奎那認為只有神才是純粹的形式和純粹的實現,在神自身之內沒有絲毫尚未實現的潛能。於是乎整個世界便由最高的、純粹形式和純粹實現下降至最低的、純粹質料和純粹潛能組成的層級,萬物介於最高與最低之間,不斷努力由潛能走向實現。

 

五路論證

 

阿奎那探討眾多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概念後,便著手探討以此為基石試圖論證神的存在。由此,阿奎那便提出了著名的五個論證,即著名的「五路論證」(Five Ways)

 

第一路論證關於事物的運動,稱為不動的推動者論證(The Argument of the Unmoved Mover)。阿奎那認為從潛能到實現需要外物的推動,一物被另一物所推動,另一物又被另一物所推動,如此類推。然而我們無法設想一個無限序列的推動鏈條,所以必定存在一個自身不被推動而能夠推動別物的推動者,阿奎那認為這個不動的推動者就是神。

 

第二路論證是第一因論證(The Argument of the First Cause),是關於事物的動力因。動力因是亞里士多德「四因說」(doctrine of the four causes)中的一個原因。例如,一所房子得以存在,是出於建築工人利用建築物料所建成,其中建築工人的建造就是動力因。一物要被產生,需要一個比自己先在的外物所施動,而另一物又需要另一個比自己先在的外物所施動。然而我們不能設想一個無限序列的動力因鏈條,反而必然要設定一個第一動力因,阿奎那認為這個終極動力因就是神。

 

第三路論證是偶然性論證(The Argument from Contingency),以偶然性與必然性來作推論。從日常生活中,很多事物都會被產生而後消失,這些事物在阿奎那看來都是屬於偶然存在。可是如果世界沒有必然存在而只有偶然存在,那麼世界就有可能有某個時刻是所有東西都不存在。另一方面,無亦不能生有,所以我們必然要設定一個必然存在,而這必然存在就是神。

 

第四路論證是程度論證(The Argument from Degree),從事物屬性的程度以證神。我們經常說一個東西比另一個東西好、一個東西比其他東西善。阿奎那認為當我們使用這些概念時,實際上是以相對於某個最高程度的事物而言的。例如當我們說小明是善,但另有更善者比小明更善。在阿奎那看來由於比較事物時總會有更好或更善的事物,這蘊含了必定有一個最高程度的善存在,而那個善當然就是神。

 

第五路論證是目的論論證(The Teleological Argument)。阿奎那認為在世界中,我們隨處可以發現事物的發展總在趨向某個目的,例如種子生長的目的趨向變成花朵。阿奎那認為雖然在世界中存在很多不同種類的事物,彼此有不同的發展目的,但它們卻能共同配合,構成一個和諧的秩序,這個和諧的秩序必然是出於神的理智而被安排。

 

至此,可見阿奎那的哲學關注中心乃是神的存在。阿奎那可以以神為中心建構他的倫理學和法學思想。

 

自然律

 

阿奎那的倫理學和法學思想以神為基礎,解釋在神統治下,人應該如何生活。阿奎那認為神是理性的,但對於為甚麼神是理性的這個問題,阿奎那似乎認為這是個不需要論證而自然會明白的事實。無怪乎人們會把阿奎那歸入理性神學(rational theology)思想家。

 

阿奎那認為理性的特徵有四:不變、永恆、普遍和必然。自然法(natural law)則是由理性的神所制訂,故此自然法亦應當具有以上四種本質。神創造受造物時,同時把自然法刻銘到人的心內,如此人性就是自然法。不過人性本身難以認識,相應地自然法亦難以被認識。除此以外,自然法不如人法(human law)和神法(divine law)般是白紙黑字所寫成的法律條文。人法指在人類國家社會中所制訂的法律,後者指神在聖經(the Bible)中啟示的法律,包括舊約(the Old Testament)中的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和新約(the New Testament)中的耶穌(Jesus)登山寶訓(Sermon on the Mount)。阿奎那因此必然要回答人如何能夠認識自然法的問題。



阿奎那認為我們有兩種認識途徑,一是通過理性,一是通過良知。有趣的是常人認為難以認識的自然法,阿奎那卻認為自然法對於人而言是自明的 (self-evident);人可以透過理性和良知把握自然法,正如理性能夠把握科學中的公理一樣,良知能夠當下就知道甚麼是應該與不應該。

 

總結上述阿奎那在形上學、倫理學和神學等方面的哲學建樹而言,我們足可以把阿奎那視為中世紀時期的「亞里士多德」,他代表了經院哲學的發展巔峰。明天的哲學課,我們則會來到經院哲學的最後一個時期,有兩個革新了阿奎那思想的哲學家了非常值得我們去了解,奧坎(William of Ockham)和司各脫(Duns Scot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