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遜休會「違法」 英國最高法院疑介入政治?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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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國會會期(Prorogation)向來由英王基於首相的建議以王室特權落實。雖然約翰遜的決定明顯阻礙國會參與脱歐進程,惹來重大政治爭議,可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又是否以司法干預政治,甚至以法院之權僭越相權,甚至王權?

國會休會的客觀事實

約翰遜於8月28日一天之內,就跑完了整個獲取女王正式授權於9月9日至12日期間中止國會會期至10月14日重開的流程。他雖然宣稱這是為了新政府利用新會期提出新的立法議程,不過就常識而言,無論立場是留歐、脱歐、親歐、反歐,還是中立,無論我們是否相信約翰遜的理由,大家都知道這個長達5周的休會,將使國會在10月31日脱歐限期之前少了參與脱歐進程決策的機會。

而且,眾所周知,約翰遜堅持「無協議脱歐」是可能選項,但國會多數議員已多次表明反對「無協議脱歐」。在國會正計劃以各種形式阻止約翰遜的背景下,5周休會的客觀結果,是使國會的意願更難達成。

以上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問題是:對於中止國會會期的決定,法院有沒有權力就其合法地位作出裁決?如有,其裁決的準則若何?根據這個準則,約翰遜的決定是否合法?如果其決定並不合法,法院又會如何補救這個米已成炊的局面?

對於中止國會會期的決定,法院有沒有權力就其合法地位作出裁決?

由於各方對「除了按憲政慣例順從首相建議之外,女王沒有其他原因中止國會會期」的判斷都沒有爭議,因此所有責任都在首相一人身上,而合法性的問題只關乎他建議英女王進行休會的這個決定。

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Brenda Hale)周二宣讀判詞。(路透社)

有人會認為法院若為休會決定作出任何判決,將是介入政治爭議之中,違反中立性。法院的回應很明確:雖然法院不作處理政治問題,但是政治爭議的存在從來也不是法院不處理政治爭議之中所產生出來的法律爭議的理由。

最高法院引用1611年及1765年分別裁定「王室特權只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以及「政府未得國會立法或普通法授權,不得搜查私有產業」的案例,指出當時即使英國分別處於王室與國會爭權,以及煽動叛亂漸成風氣的政治不穩時代,法院依然有為相關法律爭議作出裁決的先例。

另外,有人亦會認為英國首相只向國會負責,因此法院無從過問——例如,如果國會不滿首相中止國會會期的決定,國會自能透過「不信任動議」將約翰遜踢走,無需法院介入。

不過,最高法院引述上世紀90年代末的案例指出,政府在「政策或施政效率」的問題上固然向國會負責,然而其行為「是否合乎法律」則由法院負責——而約翰遜建議休會的決定正屬此列。

而且,法院認為休會決定的爭議,並不在於依首相建議運用、在合法範圍之內的王室特權是不是因為其特定情況而有違法律,而是休會這個王室特權本身的合法範圍到底在哪裏。由於後者明顯屬於法院的權限之內,且各方對此並無爭議,因此法院為約翰遜的休會決定作出裁決,並無違反英國既有「分權制衡」的憲政傳統。

不過,即使法院有權為休會決定的合法地位作出裁決,如果沒有既定的裁決準則,也是枉然。因此下一個問題就是:

對於約翰遜建議英女王中止國會會期的決定,法庭有何判決標準?

於此,最高法院運用了兩個基本的英國憲政基本原則。一是「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二是「政府必須向國會負責」(Parliamentary Accountability)。這兩個原則都被約翰遜的代表律師直接或間接引用作為「法院無權干預」的理由,因此法院此舉可謂「以子之予,攻子之盾」。

首先,基於「國會主權」的原則,如果中止國會會期的權力可以毫無法律限制地運用的話,王室或首相就可以隨意中止國會對各種政策的參與,「國會主權」則無從談起。因此,中止國會會期的權力一定有法律限制。

然而,這個法律限制由何決定?

這就來到「政府必須向國會負責」的原則。任何權力的法律限制,都至少取決於這個權力的運用會否對憲政基本原則的運作造成影響。在約翰遜中止國會會期的例子中,這就成為「如果休會決定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阻撓或阻止國會的憲政功能及監督行政機關的能力,這個休會決定將不合法」。

建立好判決的準則,接下來的問題是:

根據這個準則,約翰遜的休會決定是否合法?

根據文首已述的客觀事實,約翰遜的休會決定的確造成「阻撓或阻止國會的憲政功能及監督行政機關的能力」的效果。因此,問題就在於,約翰遜對此有沒有合理的解釋。

首先,法院認為在「一般情況」下,首相本人的意願已可算是慣常為期數日的短暫休會的合理解釋。而且,法院也同意「政治判斷」理應是休會決定的考慮之中。

然而,英國脱歐將為英國憲政帶來重大改變(例如英國或再不必受到歐洲法院的約束),無論脱歐立場若何,沒有人會否認今天的情況並非「一般情況」。再者,根據保守黨前首相馬卓安(John Major)的證供(約翰遜代表對此並無異議),為準備新議程的休會一般只會維持4至6天,而且馬卓安也表明他看不到休會5周的必要性。因此,約翰遜政府有憲政責任解釋為何他的休會決定沒有超越這個王室特權的法律限制。

法院在送交法庭的政府文件中找到了幾個可能解釋。第一,由於9月素為英國各大黨的黨大會時節,國會慣常會有3周休假的時間,因此5周的休會其實影響不大。不過,法院的反駁是,國會「休假」並不等同「休會」,因為休假期間國會的委員會仍可開會,而政府仍有責任回應國會的書面質詢。

第二,政府雖然認為在10月17至18日的歐盟峰會前後數天讓國會復會,已能讓國會參與決定脱歐事務,不過法庭指出此並不足以解釋何以10月14日前國會原本有可能處理脱歐事務的數周會議時間會被縮減。

由於英國脱歐各種國內立法程序需時,而政府對長達5周的休會時間並無合理解釋,因此法院認為約翰遜「沒有理由,遑論合理理由」去建議英女王中止國會會期,阻礙在脱歐議題上執行其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因此裁定約翰遜的決定為「違法」。

國會休會「米已成炊」 違法又如何?

約翰遜的法律團隊認為,即使休會決定被判違法,法院也沒有權力就「國會是否已在休會期」的事實作裁判以作為補救措施,因為他們認為休會屬於「國會程序」,而英國法院素有不干涉國會程序的慣例。

不過,法院認為雖然休會的程序在上議院進行,不過休會決定並非由國會作出,而且執行程序的上議院議員也非以議員身份執行有關程序,而是以王室委託人的身份行事。因此,休會並不屬於國會程序。

有見休會決定的不合法,法院裁定國會並沒有進入休會期,即「約翰遜休會決定無效」,故此國會議員可自行決定盡早開會的日期。

法院會否被捲入脱歐政爭?

從以上層層遞進的法律邏輯論證可見,英國的法院依然是難得的「老模樣」——將法律問題分拆逐個推論、將推論盡量建基於正反各方都不得不接受的原則上、以客觀角度用常識理解事實等等——與滿布親歐、疑歐謀算的唐寧街10號首相府,以及一盤散沙、各懷鬼胎的國會迥異。

由於最高法院知道這次裁決必須有足夠權威服眾,除了出動11位法官(最高人數限制)會審外,判決的日期也曾被延後,也許是法官們要寫出滴水不漏的法律邏輯,或爭取如今所見的一致裁決。

然而,英國國內部份疑歐派人士或團體似乎不太領情。周三(9月25日)早上的英國報章盡以此為為頭條。不過小報《太陽報》就以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Brenda Hale)的照片襯託「你是合法的,不過我們不喜歡你」為標題,而《每日電訊報》則引用約翰遜本人「有很多人想要阻撓脱歐」一語為題,似乎是要暗示最高法院法官是有政治偏見的留歐派,配合由約翰遜任命的下議院領袖裏斯莫格(Jacob Rees-Mogg)直斥法院裁決為「憲法政變」的強硬言論,最高法院的超然地位似乎會在未來一段日子受到以約翰遜政府為首的疑歐派挑戰。

以經常造作擺出「英國紳士」模樣聞名的里斯莫格。(路透社)

眼見法院這最後一個未被脱歐災難撼動的英國政治傳統建制正臨危機,遠在他方觀察英國的我們,此時此刻也許只能奉勸一句:「英國人,切不要為了脱歐一時之爭而遺忘自身的法治傳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