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學收生考慮種族被判違憲 只有「色盲」才能消滅歧視?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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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6月29日以6位保守派大法官對3位自由派大法官的大多數,判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州大學考慮種族因素的收生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正式為上世紀60年代興起至今的大國收生「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劃上句號。

跟去年被推翻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50年墮胎權憲法保障類似,對於少數或弱勢種族的優惠性收生政策自70年代以來都一直被美國法院認為合乎憲法。因此,這次判決同樣打破了數十年的憲法先例。

再破數十年憲法先例

在1978年的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最高法院認為種族可作為高校收生眾多考慮的條件之一,指出維持學生群體的多元性符合大眾利益,只否決了學校在收生機制中設立硬性的種族配額(按:此案核心是當時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設立了100名學生中必須有16位是少數族裔的配額)。

到了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最高法院也再次肯定優惠性收生政策合憲,指出只要學校對於申請人種族以外的其他個人背景作出整體考量便可。

6月29日,持正反立場的示威者在美國最高法院外聚集,一派舉起支持多元性的標語,另一派則高舉「公平收生」。(Reuters)

不過,2003年撰寫判詞、代表法院多數意見的保守派大法官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就指出「考慮種族的收生政策必須有時間限制」。她更預估,「法院期待25年之後,使用種族優待來推進今天認可的(大眾)利益將再無必要。」

換言之,在當時法院的眼中,優惠性收生政策只是為了糾正種族歧視歷史遺害的「臨時性措施」,是一種本身很可能違反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的制度,只是因為現實情況的特殊考慮而予以保留。隨着社會上的種族歧視文化日益消減,這種優待弱勢種族的措施必須被淘汰。

到了今天的「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雖然撰寫判詞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羅拔斯(John Roberts)沒有明言,卻實際上推翻了上述兩個判例的法律觀點,將基於種族考慮的優惠性收生政策直接判定違憲。

優待弱勢種族本身也是歧視?

此案中有兩個事實,讓法官們很難不對「優惠性差別待遇」生出更大的質疑。其一,證據明確顯示哈佛大學歧視亞裔學生,學業成績遠差於亞裔的黑人學生被取錄的機率卻更高。其二,哈佛大學可以用「種族中立」的方式去維持現有的學生種族多元性——只要該校對社會經濟環境處於不利位置的申請人提供更多優惠,減少對運動健兒的優惠,以及取消對校友、教職員、捐款人子女的優待即可。

在判決公布後,拜登稱「這不是正常的法院」,對保守派最高法院公開作出批評。(Reuters)

在其判詞中,羅拔斯認為過去法院的判決為基於種族的優惠性收生政策劃出了「狹窄的限制」,而儘管哈佛和北卡大的動機善良,它們卻沒有遵從這些規限。

羅拔斯認為,哈佛和北卡大用以支持「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收生目標都過於模糊,難以讓法院作出判斷,例如訓練公私界別的未來領袖、推廣不同想法的交流等。同時,雖然各校都強調種族因素只會加分不會減分,但羅拔斯就認為大學收生是「零和遊戲」,一人的加分就是另一人的減分。而且,兩間學校基於種族的優惠性收生政策,都沒有「邏輯上的終結點」,因此不是合憲的臨時性措施。

這些論點其實已是過去幾十年反對「優惠性差別待遇」收生政策一方的慣常說法。但羅拔斯則進一步質疑種族分類本身的合理性:他指出大學將所有亞裔都看作同一類,本身其實就是忽視了南亞裔和東亞裔學生的不同狀況;而考慮種族來收生的邏輯本身則是建基在種族的「刻板印象」之上,例如「一個黑人學生通常能夠提供一個白人學生所不能提供的」,又或者是「某個特定種族的學生,因為他們的種族而有相同的思想」等等。

羅拔斯指出,這種「刻板印象」將個人當成是他們所屬種族的產物,並以此評價他們的思想和努力,甚至是他們作為公民的價值,並不符合「平等保護條款」的核心用意。

在「優憲性差別待遇」收生政策之下,不少亞裔和白人學生在其申請入學的個人插述中都盡力減弱自己的亞裔或白人色彩,黑人和拉丁裔卻傾向放大自身的種族背景——有論者就將此情況稱為「種族遊戲化」。(Reuters)

向來尊重法律先例的羅拔斯,此刻雖然推翻了種族優惠性收生政策的合憲性,卻為此留下了兩個例外。其一,即使學校不能單純以一位學生的種族作收生考慮,但特定學生的種族如何影響其人生、志向等等的因素,依然可作為收生的考慮條件(例如一位黑人學生可能曾因為目睹父母受到警察基於其膚色的不公待遇,因而立志要成為人權律師——以這種個人背景作為收生考量將不會違反憲法)。

其二,由於軍事學校的情況與一般高等學校不一樣,羅拔斯選擇相信聯邦政府提出的意見,而特別容許軍校繼續以種族考慮作為收生條件。

理想主義者與現實主義者之爭

對於羅拔斯的判決,持反對意見的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就認為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並沒有明文否定基於種族考慮的差別待遇,其歷史性用意就是要保護黑人權利,使之與白人一樣有同等的公民待遇,這次判決實際上就是在「一個種族因素從來都很重要而且持續地很重要的社會」強加一套「色盲」的憲法原則。

史上首位黑人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積遜(Ketanji Brown Jackson)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批評多數派只是空有「阻止考慮種族將會終結種族歧視」的希望,但「在法律上忽視種族不會導致人們在生活上忽視種族」。

另一位黑人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其法律觀點中批評積遜的看法所代表的就是「我們全都無可改變地困在一個根本上充滿種族歧視的社會中」的消極態度。(Reuters)

早在2007年的一個判決中,羅拔斯已明白提出過他的立場:「終止基於種族的歧視的方法,就是不要再基於種族作歧視。」

這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正反意見,其實代表着對於如何解決種族歧視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取態。

以羅拔斯為代表的多數派,並非不認同種族不公的存在,但他們卻認為要解決種族歧視,就是要去除種族在社會上的重要性,要讓人們不再用一個個人的種族去作為評價這個個人的基礎。民粹領袖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在其《我有一個夢想》(I Have A Dream)演說中那一句「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優劣來評價他們」就突顯出這種去種族化,最終達至一個「色盲」社會的理想。

然而,自由派卻認為,既然種族歧視真實存在,我們就應該以「反向的種族歧視」去加以矯正,假裝種族歧視不存在本身並不能解決種族歧視的問題。這一種觀點近年愈來愈變成民主黨自由派的意識形態主流,一些自由派媒體甚至將「黑人」(black people)的「黑」改為以大楷字母開頭,就如「American people」(美國人)一般,將「黑人」變成一種更堅實的身份認同。

羅拔斯等保守派法官的觀點大概可被稱為「理想主義」,而自由派的觀點則可被稱為「現實主義」。到底在法律上鼓勵「色盲」會否有助推動社會邁向「後種族時代」?到底堅持戴着反向的種族歧視「有色眼鏡」去盡量扭轉種族歧視的現實,是否只會讓種族歧視永遠延續下去?這些問題至今大概都沒有解答。

根據本年6月公布的一項民調,美國人整體而言也是以理想主義者為多,反對基於種族的優惠性收生政策的比例高達50%,支持者則只有33%。然而,正如美國各個重要議題一樣,兩黨民意呈現出極大差別,傾向共和黨的人之中有74%反對基於種族的優惠性收生政策,支持者只得14%;而傾向民主黨的人之中則分別有29%反對和54%支持。

不過,無論民意如何,今天美國最高法院6比3的保守派多數很大可能將會維持以十年計的時間,主張「色盲」政策的理想主義者將有機會實證其理想能否改變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