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騙獄友逾10萬 贓款被親屬揮霍一空 90後男再因詐騙獲刑

撰文:林芷瑩
出版:更新:

甘肅90後男子李某因詐騙罪獲刑,在監獄服刑期間,他多次騙取在同監區服刑的幾名獄友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以銀行轉賬方式轉至李某父親的賬戶,親屬將所獲贓款全數揮霍。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李某因犯詐騙罪獲刑3年5個月,罰款3萬元,與前罪犯詐騙罪餘刑及罰款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款13萬元。

公開司法文書顯示,從2007年開始,李某先後因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罪名入獄服刑。李某最後一次入獄服刑是2020年12月4日,罪名是詐騙罪,被判囚6年半,但尚未服刑完畢,李某就因在監獄內詐騙同監區獄友,被甘肅省酒泉監獄立案偵查並隔離審查。

據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8日,服刑人員吳某到酒泉監獄服刑,與李某關押於同一監室。李某利用自己擔任分監區生活委員和紀律委員的機會,向吳某謊稱可以調整輕鬆勞動崗位、照顧生活,取得吳某信任。

吳某通過撥打親情電話,以及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傳遞信息的方式,告知家人向李某父親名下銀行賬戶轉賬。一周後,吳某親屬向李父轉賬10萬元。

李某又以可讓吳某在獄內過得輕鬆一點,可以為其辦理假釋為由,要求吳某再次轉賬6萬元,吳某因家庭原因未支付。

同監區的另外幾名獄友亦被騙。根據公訴機關指控,李某與獄友梁某聊天時,得知對方在獄內香煙等生活物資不夠,便謊稱可以向其提供香煙及其他貨物,梁某通過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人向李父轉賬4000元。

2023年3月,李某以可為獄友董某違規帶高檔香煙及生活用品進監獄為由,取得董某信任,對方採取撥打親情電話、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給李父傳遞信息,再通過李父聯繫董某親屬轉賬。同年6月6日,董某家屬向李父轉賬3800元。

此外,李某以可為獄友肖某提供生活關照、安排輕鬆勞動崗位為由,取得肖某的信任,採用撥打親情電話、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給李父傳遞信息,再讓李父聯繫肖某親屬轉賬。2023年6月6日,肖某家屬向李父轉賬5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多次騙取同監區服刑的吳某、梁某、董某、肖某錢款共計172800元,其中60000元未遂,112800元全部以銀行轉賬方式轉入李父的銀行賬戶。

案發後,李父向酒泉監獄退繳贓款45000元,案涉人員熊某退繳8500元,合計退繳53500元,其餘未退繳。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其親屬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應從輕處罰;有前科劣跡,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對新罪與前罪進行併罰。

對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願意繼續退贓的辯護觀點,經查,李某在監獄服刑,自己並無能力退贓,其親屬已將所獲贓款揮霍,至今並未繼續退繳,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李某犯詐騙罪,判囚3年5個月,罰款3萬元,與前罪犯詐騙罪餘刑2年10個月,罰款10萬元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款13萬元。此外,已退繳的53500元,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剩餘59300元繼續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