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人妻與懷孕小三簽協議:墮胎後可繼續不倫戀兼有20萬補償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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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全家庭,蘇州一名女士試圖用一紙協議換取保障,讓懷孕的小三墮胎後繼續與丈夫交往,還會給小三20萬元(人民幣,下同)。
但最終事與願違,小三還是生下了孩子。近日,該女士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20萬元。

蘇州一名女士試圖用一紙協議換取保障,讓小三墮胎後繼續與丈夫交往。(示意圖/資料圖片)

內媒《現代快報》的報道指,秦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在2001年結婚,並育有一子。2012年開始,李先生成立了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事業逐步有了起色,家庭條件也逐漸變好。可到了2015年9月的一天,秦女士突然接到劉豔(化名)的電話,稱其是李先生公司的員工,早在2014年就和李先生交往,現在已經懷孕了。劉艷要求秦女士與李先生離婚,並以鬧事威脅。

秦女士為了保全家庭,決定作出讓步。隨後,秦女士與劉艷簽訂了一份《約束協議》,約定劉艷到醫院做墮胎手術。因為劉艷做出犧牲,秦女士不得再無故阻攔或者干涉劉艷與李先生之間的關係,必須做到「寬廣接受,無任何理由和藉口干涉」。

協議又規定,秦女士不得干涉劉艷在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劉艷與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間不能「無理取鬧,無事生非」。

根據協議,秦女士給了劉艷20萬元。然而事與願違,2016年6月劉艷還是生下一子,秦女士此後多次向她索要20萬元,但劉艷拒不退還。秦女士遂以雙方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案情指小三與人夫同居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艷與李先生同居,其行為構成對秦女士合法婚姻關係的侵犯,應承擔相應責任。後雙方簽訂《約束協議》,劉艷既不遵守其約定,也繼續與李先生同居並生下一子,其行為既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又與《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規定相悖。

法院判決簽訂的《約束協議》為無效,劉艷需返還秦女士20萬元及相應利息。

(《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