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加強打擊盜竊破壞坑渠蓋 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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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不時發生涉及坑渠蓋(內地稱作窨井蓋)的致命意外,不少都是緣於坑渠蓋被人偷走,行人一時不察跌進坑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近日就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對相關犯罪的打擊,包括提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內地涉及坑渠蓋的致命意外,不少都是緣於坑渠蓋被人偷走,行人一時不察而跌進坑渠。(資料圖片)

據內地官媒報道,坑渠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近年來因坑渠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被媒體報道的各種坑渠蓋「吃人」、「傷人」的案件就有70多宗件,「然而,與窨井『傷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一些案件處罰過於寬緩,窨井管理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也未被追究」。報道指,上述指導意見的出台,將使依法懲治盜竊、破壞坑渠蓋普通刑事犯罪和涉坑渠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報道並引述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介紹,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輛通行道路上的坑渠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會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就會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盜竊及破壞坑渠蓋,最高可被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指導意見亦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坑渠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會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坑渠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坑渠蓋,並有造成嚴重後果,就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同時規定,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坑渠蓋采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會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坑渠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坑渠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會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坑渠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就會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