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農戶賣海鴨標註「國宴用鴨」 違反《廣告法》遭重罰40萬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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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萬寧市農民陳進山,因在銷售家養鴨子系列產品上標註「國宴用鴨」等字樣,涉嫌違反《廣告法》中「使用廣告違禁詞」的行為,被罰款40萬元(人民幣,下同)。
陳進山早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女婿常何上周五(15日)稱,由於罰款太重,未來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免於或減輕處罰。

陳進山養殖的海鴨。(紅星新聞)

現年59歲的陳進山於2017年11月成立萬寧笑康南海和牛養殖產銷專業合作社(下稱「笑康養殖合作社」),開始從事海鴨養殖。常何表示,去年初受疫情影響,岳父養殖的海鴨嚴重滯銷;在當地政府的提倡下,便開設了淘寶店並在網上銷售。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間,陳進山曾將海鴨供給深圳五洲賓館,並有發票憑證。

常何稱,由於該賓館屬於國宴賓館,岳父覺得很自豪,所以在淘寶店舖標題、名字和包裝上,都列明了「國宴用鴨」字樣,包括將開設淘寶店店名定為「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店內銷售的「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海上海鴨農場)」 、「海鴨蛋-笑康牌飛海蛋(國宴用鴨)」等。

直到去年10月,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時,常何等人才知道自己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他表示,當局查處時淘寶店的級別並不高,確實不知道列明「國宴用鴨」是違法,事後也及時糾正,屬於《行政處罰法》中首次且情節輕微的情形。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載,經查明,其淘寶店自去年2月至10月,共銷售58隻海鴨,銷售金額為8691元,違法所得568.4元;因當事人在線下銷售的海鴨產品未進行銷售口賬登記,所以線下產品銷售金額無法計算。當事人在包裝上標註「國宴用鴨」等廣告禁用詞彙字樣,違反《廣告法》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並給予行政處罰,罰款40萬元。陳進山事後不服,提出聽證申請。

產品包裝​​印有「國宴用鴨」字樣。(紅星新聞)

去年12月31日,萬寧市綜合執法局就相關事宜舉行聽證會,陳進山委託了海南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申請人進行申訴答辯,提出「國宴海鴨」不屬於廣告禁詞,並未使用「國家」「最」「級」等廣告極限用詞;銷售的海鴨價格屬於正常市場價格,並未損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財產權等權益。同時,其違法行為應屬於「虛假廣告」的範圍,應以《廣告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處以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表示,農戶響應政府號召通過電商銷售農產品,但銷售行為必須按《廣告法》執行,而陳進山經營的養殖合作社,在線上、線下銷售過程中使用了「國宴海鴨」廣告禁用詞,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而處罰金額主要依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合作社的海鴨加工處理場。(紅星新聞)

常何強調,去年10月9日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已即時將店舖產品下架,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屬於《行政處罰法》中首次且情節輕微的情形,應該減輕或免於處罰。由於罰款太重,下一步擬向法院提起訴訟。

(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