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送36萬禮金 男子與家人爭執輕生溺亡 家屬向女方索賠20萬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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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紅星新聞》報道,男子陳某與女子武某訂婚後,未在約定的時間給女方送彩禮,被女方催促後,男子與家人發生爭執後輕生溺亡。

事發後,陳某父母將武某及其父親起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人民幣,下同)。10月15日,夏邑縣人民法院公佈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女方及其父親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因武某自願補償2萬元,法院判決武某補償陳某父母2萬元。

黃金。(示意圖/CFP)

據報道,陳某父母訴稱,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兒子陳某與武某訂立婚約。2025年2月3日,女方以死逼迫陳某讓其送高額彩禮,致使陳某於2月4日凌晨溺水死亡。因此,陳某的父母請求判令女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萬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認定,二原告系夫妻關係,是死者陳某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關係。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陳某與被告武某相識,後二人訂立婚約,原告方向被告送壓手禮10萬元、見面禮4000元等,2025年1月22日雙方解除婚約,被告將彩禮款等均退還原告。在2025年1月22日前後,武某在與陳某聊天過程中存在言語不當的情形。

後來,被告武某與陳某複合,經媒人協商雙方約定於2025年2月3日訂婚,並商議彩禮數額36萬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給被告方送彩禮。原告稱系被告武某雲(女方父親)要求原告方將原告次子的煙酒店交由陳某與被告武某經營,因該事宜未協商一致,原告方取消了向銀行取款的預約申請,導致40萬元無法在約定的訂婚時間取出,另因預約不到結婚的禮炮、婚慶及酒席,最終原告方未在約定的時間給被告方送彩禮。

示意圖。(CFP)

2月3日,被告武某催促陳某儘快送彩禮,陳某於當晚告知武某其與家人發生爭執後離家,並表示出自殺的想法,武某安撫其情緒進行勸阻,並聯繫陳某的朋友及母親,告知陳某有輕生的想法,讓其去尋找陳某,但最終未能阻止陳某輕生。隨後,原告方要求被告對其經濟賠償並賠禮道歉未果,雙方形成糾紛。武某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

法院認為,武某在與陳某相處的過程中雖存在言語不當之處,但其不當言語系二人發生矛盾後的情緒化表達,多為戀愛期間的正常現象,不存在逼迫、引導不良行為的目的,從雙方聊天記錄來看,陳某亦未因武某的不當言語產生負面情緒及不良行為,且該不當言語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約前後,後二人複合重新商定訂婚及結婚事宜,該不當言語的影響也已經中斷,與陳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示意圖。(CFP)

原告方未在約定的時間給被告方送彩禮,被告武某雖於當天催促陳某儘快送彩禮,但是該催促行為並未達到逼迫的程度,且當晚陳某在與其家人發生爭執向武某表達輕生的想法後,武某一直安撫其情緒進行勸阻,並積極聯繫陳某的朋友及母親阻止陳某的輕生行為,雖最終未能阻止陳某輕生事件的發生,但武某已經進行了積極的勸阻與通知,不存在過錯。

原告認為被告武某雲存在臨時增加彩禮的行為,但最終36萬元彩禮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其行為本身並不存在過錯,與陳某的死亡結果亦不存在直接關聯性。且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自主決定權,對其自身生命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其選擇自殺是自身意志的體現,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示意圖。(CFP)

綜上,法院認為,武某、武某雲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責任。武某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武某補償原告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