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自救!雲南女車內遭持刀搶劫 派出所前故意追尾脫險
近日,雲南大理市上演一幕「教科書式」自救,一名董姓女子在車內遭徐某某持刀搶劫,董女雖然驚慌失措,仍主動配合,並在駛至當地派出所門前道路時故意駕車追尾前方車輛而下車,機智脫困。雲南大理市檢察院依法對徐某某持刀搶劫案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未遂)判處徐某相應刑罰。
案情指,徐某某因經濟拮據萌生搶劫意圖,並在工作途中偶遇駕駛豪華轎車的董女,遂認為對方肯定家境優渥,決定搶劫,隨後駕車一路尾隨董女車輛進入小區停車場進行踩點、蹲守。
案發當日,徐某某持事先準備的刀具再次潛入董女士居住小區,提前藏匿於董女車後,伺機搶劫。在被害人上車時,徐某某趁機拉開車輛後車門進入車內,以勒脖、持刀威脅的方式向其索要財物,造成其輕微傷。
此時,董女驚慌失措,主動配合徐某某搶劫要求,並以取現為由將車輛駕駛至當地派出所門前道路時,故意駕車追尾前方車輛引發糾紛後趁機下車求助,機智脫困。徐某某見狀倉皇逃離,後被公安機關迅速抓獲到案。歸案後,徐某某對自己的搶劫行為供認不諱,坦言一時糊塗犯下大錯,追悔莫及。
檢方表示,徐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搶劫罪規定。儘管徐某某因被害人及時自救逃離而未能搶得財物,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未達輕傷以上後果,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系犯罪未遂,但搶劫罪作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即便未實際獲取財物、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某某無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持刀作案的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其結局可謂「可惡又可悲」,也使得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明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